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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贿赂入罪问题的研究目录前言2一、性贿赂的概述3(-)性贿赂的文义解释3(二)性贿赂的定义3二、性贿赂入罪的观点争议4()反对性贿赂入罪及其理由41“性贿赂”入罪跟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不符42“性贿赂”入罪,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会被侵犯53将“性贿赂”入罪,和我国用金钱的数额作为标准的处罚机制不匹配.5(二)赞成性贿赂入罪及其理由51 .“性贿赂”入罪成为国际趋势52 .道德难以调整约束“性贿赂”63 .“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难题可解决6三、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7(-)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7(二)性贿赂双方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强7(三)可以完善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8四、如何实现性贿赂入罪8(一)把
2、“财物”改为“利益”8(二)增设独立罪名9()完善性贿赂取证方式9五、结语10参考文献10从性贿赂的概念和几种定义,以及定义性贿赂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出发,讨论当前关于性贿赂入罪的反对观点和赞成观点,说明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性贿赂具有社会危害性,贿赂双方主观恶性较大,将性贿赂入罪有利于刑法贿赂罪的完善,探讨性贿赂实施的可能性,把财物改成利益,增设独立的罪名,完善性贿赂取证制度。通过从性贿赂的概述入手,展示性贿赂入罪的观点争议,阐明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从而实现性贿赂入罪。关键词:性贿赂;刑法规制;社会危害性前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扫黑除恶的展开,反腐范围的不断扩大,许许多多的贪污腐败被大众所熟知,与
3、之相对的,关于这些落马官员的性贿赂情况也被全部揭露。随之而来的是呼声日益高渐的性贿赂入罪,因为性贿赂没有被纳入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使得一些作风不端的国家工作人员钻了法律空子。相比于普通的贿赂,性贿赂除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大大降低政府的威信力、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其引发的系列犯罪也为国家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建立稳定家庭与和谐社会。可见,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普通贿赂的危害性小。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量刑观点从数额为主情节为辅转化为数额与情节并重,正是为了应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政策与现实需求。刑法的处罚行为里依然没有性贿赂,在
4、贿赂范围这一方面没有任何改动。人们可能没有意识到事实上某些犯罪是源于性贿赂,滋生于性贿赂,忽视了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对于它的深刻了解。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公正需要以及警告想要进行性贿赂的人,必须通过性贿赂入罪才好处罚这种不正当行为。一、性贿赂的概述(-)性贿赂的文义解释在古时候,“贿赂”没有褒义和贬义的区别,只有名词“财物”和动词“赠送财物”两种用法。一样,在现代汉语词典“贿赂”也有两种诠释,一是“以财物收买他人做恶”,二是“用来收买他人的财物“。不难看出,“贿赂”一直以来都是财物的意思,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而“性”的其中一种解释是与生殖和性欲有关的,结合上述两种文义解释,性贿赂可以理解为:
5、通过提供性服务来收买他人做某事或用来收买他人的性服务。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胡姆雷特,在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每个人对于贿赂的理解也不相同。安排出国旅游、免费提供劳务、赠送购物卡等贿赂性质的行为种类不断增多,在如今这个社会中,送钱早就不是贿赂的唯一方式,新形式的贿赂和内容不断出现,“性贿赂”已然成为其中的常客。关于这种全新的贿赂方式,固步自封地认为贿赂的内容只是财物已经不可取了,将“性”作为贿赂载体的行为称作“性贿赂”,顺应时代潮流,推陈出新才是正确的做法。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二)性贿赂的定义对于性贿赂的定义,理论界还没有一个通说。刑法学者们对性贿赂的定义还存在着种种争议,最近几年的
6、研究中,对性贿赂的定义大概有如下几种:(1)“性贿赂”是指行贿者为满足受贿者的需求被迫或自愿为受贿人提供性服务,从而取得行贿人所需利益的行为。(2)“性贿赂”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3)“性贿赂”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4)“性贿赂”是权色交易,是一方为获取自己所需利益,利用自身姿色或者雇佣美色勾引对方,而另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关系达到满足其生理或感情的需要的行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上述定义多多少少谈到了性贿赂的本质,但仍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贿赂有行贿和受贿两种,上述几种定义都只提到了一方当事
7、人,而忽略了另一方当事人。性贿赂一样会有性行贿和性受贿两种,我们在讨论性贿赂时同样不能忽略。而性贿赂中可能存在的第三方当事人也就是行贿者雇佣或者借用的性服务者则不包括在其中。(2)关于性贿赂的时间,只要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论是行贿人是在获取利益前还是获取利益后都可以成立性贿赂。(3)在性服务对象方面,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又或者是跨性别者,也不论是异性或者同性,只要是人就算。对出轨通奸、非法同居、卖淫嫖娼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因为双方身体或情感上的需要而产生的,要区别于性贿赂。二、性贿赂入罪的观点争议(-)反对性贿赂入罪及其理由1“性贿赂”入罪跟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不符和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
8、里,性行为是很私人很私密的,同时性行为也是邪恶的,可耻的,上不了台面的。每次看到谁谁谁包养小三了,谁谁谁有性丑闻了,大家的第一反应要么是不屑,看不起那个人,要么就是谩骂、道德谴责那个人,但是却不会想要去把那个人抓去坐牢,也不认为他是在犯罪。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观念,人们对于性贿赂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想着依靠道德去约束这种行为,而不是把性贿赂加入到刑法中,通过法律来惩治它,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对于性贿赂这件事,大家肯定都不想人尽皆知,人们会在心里面谴责,会交头接耳谈论,但却绝不会想把它摆到明面上来,加入到刑法中。所以说,在大众眼里,性贿赂是需要靠道德来调整约束,民众
9、并不想把性贿赂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性贿赂入罪了,会对传统观念造成冲击,容易引起群众争议。2“性贿赂”入罪,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会被侵犯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每个人生来就具有隐私权,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本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隐私不被侵犯,不希望日记被偷看,不想别人乱动你的东西,不想走在路上被别人偷拍照片,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保险公司。性行为更是一种隐私,即使现在民众的性观念逐渐开放,但人们对于性这一方面的隐私仍然很重视,而只要有性贿赂,就会涉及到性生活、两性关系等隐私。因此性贿赂属于个人隐私,通过道德的规范作用去调整就可以,笼统地把性贿赂纳入刑法容易侵犯
10、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容易导致权利滥用,丧失法律权威性。这是反对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3将“性贿赂”入罪,和我国用金钱的数额作为标准的处罚机制不匹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处罚根据一般是涉及到的财物数额。一个交易标的是“性”,一个交易标的是“财物”,这是性贿赂和普通贿赂的区别,很显然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一点:性贿赂能否通过价格来衡量。我们知道性贿赂的性交易往往是长期的,交易次数多了难免日久生情,本来性贿赂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这其中又掺杂入感情,就更不可能通过价格衡量。退一步说,性贿赂就只是单纯的用性服务换取不当利益,没有掺杂其他东西,把它当作嫖娼。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同,经济发展不同,消费水平也不一
11、样,所以,性贿赂想要依靠价格来衡量,是行不通的,这不仅与我国的处罚机制不同,实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二)赞成性贿赂入罪及其理由1“性贿赂”入罪成为国际趋势在英国,法律没有规定贿赂的范围是什么,在定罪时,看的是你是否侵犯了该罪的法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做出了不正当行为,不论你使用什么手段,都不会妨碍你受到处罚。不论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只要可以用来交换权力,就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在日本,不论你贿赂的目的是处于好意还是别有用心,也不论你是要获取非法利益还是合法利益,只要你满足了工作人员的某些需要或者欲望,都能被认定为贿赂。在我国香港地区,贿赂的范围规定为“任何利益”,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其
12、他不当利益通过上述两个国家和两个地区,不难看出,他们对于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都比较宽,除了财物等常规性利益之外,还包含了性行为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很明显性贿赂也包含在他们的法律当中。反观我国,贿赂犯罪中仍然只规定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对于性贿赂这种非财产性利益仍没有明确规定。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即便刑法修正案对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改变和完善,但仍然没有对贿赂犯罪作改变,导致司法实践需求无法满足,同时也让我国刑事立法有落后于国际的趋势。因此,在当今国际大部分地区都已把性贿赂入罪的情况下,我们性贿赂入罪的步伐也要加快。2 .道德难以调整约束“性贿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如果遇到闯红灯、插队、乱丢垃圾等危害
13、性较小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来约束它。但是性贿赂不一样,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单纯依靠道德来约束政府人员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强制力,他们违反道德所需要的成本较低,同时部分政府工作人员道德素质比较低下,不仅不以此为耻反以此为荣。同时,道德调整的是私法领域,而性贿赂虽然没有在刑法有明确规定,但受贿人在进行交易时会用到行使公权力的身份,这时就触犯了刑法,此时再用道德来调整就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如果继续依靠道德来约束性贿赂,对于那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行为人来说,只会使他们更加猖獗,变本加厉,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尽快使性贿赂入罪,有助于改善社会的不良风气,这是部分人赞成
14、性贿赂入罪的理由。3 .“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难题可解决第一,因为性贿赂在实践中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证据获取较为困难。公诉人员作为起诉一方就处于劣势,我们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被告人来展示证据。第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由于我国政法体系形成较晚,司法制度仍需完善,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能力,提高办案效率,更有利于收集性贿赂证据。第三,侦察办案人员要与时俱进,合理利用高科技,学习借鉴他国的侦察手段,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类方法提高调查取证的手段。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会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的,不能仅仅因为司法
15、实践中会遇到困难,就撒手不管。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三、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必备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一个行为想要构成犯罪,首先就必须要具有社会危害性。有了社会危害性还不行,如果社会危害性太小,例如闯红灯、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等,就达不到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不构成犯罪。有学者认为性贿赂与吸毒和赌博一样即便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程度尚没有严重到需要由刑法调整。在我看来,吸毒和赌博行为尽管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是单一的和有限的,并没有严重危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相反,性贿赂所具有的其社会危害性的无限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与之大相径庭,不可
16、混为一谈,其给群体、社会和国家带来的损害是不可轻视的。现如今,作为肃贪反腐的热门话题,性贿赂已然成为一种为人所不齿的新型腐败现象。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二)性贿赂双方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强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国家发展越来越好,温饱不再是问题,人们的需求也不再是简单的吃饱喝足,对于某些位高权重的人来说,普通的物质需求已经满足不了他们,他们开始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因为国家对于打击贪污受贿方面力度的加大以及普通贿赂容易被留下证据,对于一些自身的经济条件并不差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不太会接受财物贿赂。然而性贿赂不同,性贿赂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且隐蔽性强,不容易被人收集到证据。当事人容易出于侥幸心理而接受性贿赂。张二江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张二江任职期间,与其发生关系的一百多人中,有15名党政机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