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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生育权问题及保护对策建议一、引言1(-)生育、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理论概述1(二)生育权的内涵2(三)生育权的内容3(四)生育权的本质5二、夫妻生育权的主体及实现方式8(-)平等共有权说8(二)共同共有权说8三、女性生育权所存在的问题冲突9(-)二孩政策导致影响生育问题9(二)立法不足10(三)生育权没有进行特别规定H四、保护女性生育权对策建议H(-)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进行更细致的权益保障H(二)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与生育权保护的协调12(三)提高妇女或公民的教育水平13(四)完善法律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13四、结语14参考文献14一、引言(-)生育、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理论概述1生育生育所
2、属现代词,指的是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人类社会的发展,后代的不断延续,家庭的重要书不言而喻的。因此,无论在社会发展的哪个阶段,生育对人民来说无疑是相当重要的。生育首先是一个人的事情,但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个人的事。在尊重社会个人生育意愿的前提下,个人特定的生育行为也应该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政策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这在法律的调控中起着重要作用。目的是使生育活动不仅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2.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
3、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于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2。(二)生育权的内涵生育权的概念,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9世纪后期,由于当时妇女的地位明显低于男性,因此生育权被当作妇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伴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1974年8月,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如下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
4、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3。我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基本法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生育权的概念进行正面规定。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确认了妇女生育权的法律地位:“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1郭小川,潘龙飞.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J.法制博览,2023(12):176-177.2马平,马薇.非婚生子女法律
5、保护制度的现实解析国.法制博览,2019(36):5-8.3李向兰.非婚生准正制度的演变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一一从罗马法到民法典J.民商法争鸣,2019(01):100-105.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上可知,我国立法上规定的生育权,是指“男女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或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O()生育权的内容一般而言,生育权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生育自由,即公民享有自
6、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其次是生殖健康,即公民享有的生育能力。有学者认为,生育权的内容由其特征所决定,生育权本质上是一项绝对权,即可以积极实现,也可以消极实现。因此,具体而言,生育权应包含以下内容:1 .生育决定权即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并采取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绝对权的表现;2 .生育信息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获得与生育相关的科学信息、医疗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后者是指公民有权及时掌握其行使生育行为的对象的生育意愿、生育能力、是否采取避孕措施、是否受孕以及孕后情况等信息;3 .生育隐
7、私、安全保障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对与个人利益无关的自身的生育信息和生育活动进行支配和维护,同时,生育权不特定的义务主体应当始终保持生育权的顺利行使、以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安全状态。有学者认为,生育权除了上述三项内容外,还应包括:(1)生育方式选择权,即权利主体依法享有自由选择生育方式,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或现代人工生殖技术方式生育子女,在分娩时可以选择自然生产或剖腹生产;(2)生育请求权,即夫妻双方有权相互请求对方配合自己进行生育的权利,以及在人工生殖方式中,夫妻双方有权共同向精(卵)子生产者或所有者、有关医疗技术机构、代孕者、法律规定的审批机构提出意思表示;(3)生育调节权,
8、即夫妻有权根据个人或夫妻的生理特点选择避孕节育的措施;(4)生育健康权,即公民有保持自己的生殖器官完整和生育能力健康发展和延续的权利。此外,由于生育的社会属性,生育权的各项内容均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管理和规范,即生育权的各项内容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作为生育权核心内容的生育决定权,应受到一个国家人口政策的制约,应当符合人类安全的要求及子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次,为了防止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给社会人口比例带来的不平衡,除医学需要外,怀孕期间权利主体对胎儿性别的生育知情权应受到严格限制,采用人工生育方式的生育,为避免发生法律和伦理方面的纠纷,应实行互盲原则;再次,为了将生育纳入
9、国家法律监督的轨道,生育管理部门对育龄夫妇生育的情况有权予以登记,生育管理部门也有必要建立血缘确认及公示制度,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育的隐私权;另外,基于道德、伦理等因素,生育方式选择权又遵循一定的顺序一一即只有在自然生殖方式不能实现生育目的,或生育主体一方或双方因为生理因素不能实现自然生殖方式,或生育主体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禁止生育的疾病时,才允许生育主体选择非自然生殖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无性生殖方式一克隆人技术则应严格禁止;最后,对于生育请求权,作为生育权主体的夫妻一方只能向对方提出生育请求,而不能选择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生育关系伙伴,如因特定原因需采用人工生殖方
10、式的,须双方共同向特定的医疗机构作出生育请求,一方不能未经他方同意而提出请求,否则就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还有学者提出,由于对生育权性质认识的不同,生育权的内容也有所差别。如果将生育权理解为一种人格权,则生育权应当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等。其中生育决定权是核心。生育方式选择权包括通过代孕母亲实施生育,当代孕母亲进行生育时,只构成身体权,而不成立生育权;如果将生育权理解成是夫妻共同享有的身份权,其权能包括:生育知情权、生育能力保持权、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其中生育能力保持权是指主体享有保持生育能力,避免生殖器官遭受任何人的侵害的权利、4薛毅.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一
11、一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法制博览,2019(06):180-181.4(四)生育权的本质生育权作为权利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生育权究其本质,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学界对其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主要以人权说、宪法权利说、身份权说以及人格权说占据主流地位。具体如下:1人权说主张人权说的学者认为,生育权的本质是天赋人权,是公民或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为了自身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一项权利,其应属于人权的范畴。他们认为把生育权界定为人权是符合国际立法宗旨的,如1968年5月德黑兰宣言第16条明确“父出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o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
12、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也均指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些国际条约充分说明,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人口与发展报告认同“个人和夫妇”作为并列的主体享有生育权,也应当说是对国际社会关于生育权认识现状的尊重I2 .宪法权利说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依据我国宪法第4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他们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统一性理论,负担义务必然享有权利,夫妻既然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那么他们必然享有生育的权利,“宪法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建立在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基础上的,只有享有
13、共同权利,才可能共同履行义务”。也正因为如此,夫妻的生育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但也有学者认为,纵观各国立法,生育权都没有在各国宪法中被明文规定,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的夫妻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应当说是根据中国特殊的国情对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权的“责任”的确认,不能说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就直接把法律文本中权利和义务互相取代。法律明示权利或者义务一定有其特殊的意义。生育权不是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妨碍以后纳入宪法。5张艺馨.试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05):224.3 .身份权说持身份权说的学者多数是在狭义的生育权范围内进行探讨的。所谓狭义的
14、生育权,是指建立在合法婚姻上的生育权,即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生育子女和生育几个子女的权利,也包含当事人不生育意愿的选择。但也有学者认为,生育权固然是身份权,但并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而产生,否则那些无配偶者或丧失配偶者就没有繁衍后代的权利,他们认为只有怀孕的妇女身份才能享有生育权,不论怀孕的事实是基于侵权还是基于自愿,因为只有存在生育基础才能产生生育权,这也被称之为孕妇生育权说6o4 .人格权说支持人格权说的学者们认为,生育权是人的尊严的重要体现,它是维持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它与因婚姻产生的夫妻身份并无必然的联系。如果将生育权理解为身份权,其将无法解释
15、因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人工生殖。首先,生育行为既是生物机能的表现,又是生物种类得以延续的前提。生育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符合人格权的固有性。而身份权的取得并不是与身俱来的,因此与生育权的固有性相悖;其次,作为生育权客体的生育利益是人格利益而非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是指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和精神自由等利益,身份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基于一定身份所取得的利益,如配偶之间的相互忠诚与陪伴,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等。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最后生育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生育权所体现的生育意志自由是主体精
16、神存在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间接地对主体物质存在形式的维护与延续起着重要作用。”生育权涉及生育隐私权,但又与个人人身自由与精神自由、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最密不可分的生育决定权,因此,其对维护主体的独立性及培养主体独立的人格意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作华老师还认为,虽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但其相对于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独特性:(1)义务性。尽管所有民事权利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生育权,作为6毛梦汲,王耀威.探究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8(08):144-145.6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生育,还关系到相对方异性主体的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