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实施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是推动我市逐步建立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的尝试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现就加强我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标,
2、以落实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责任、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建立解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符合台州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滨海湿地、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发展海洋事业的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二)权责一致、合理补偿。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谁使用资源受
3、益谁付费、谁污染环境谁治理、谁破坏生态谁补偿的原则,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部署,从我市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选择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式,以国家、省、市重点用海项目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政府主导、业主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做好全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全面落实用海单位作为生态补偿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用海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好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加大海洋生态文明宣传力度,营造良
4、好的社会氛围。三、补偿范围、形式、标准及时间要求(一)补偿范围。在台州市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态损失的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均须进行补偿。(二)补偿形式。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区统筹,项目统筹”的原则,根据全市海洋生态修复、保护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以单宗用海项目单独或多宗用海项目联合的方式编制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活动应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三)补偿标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对应标准性文件和技术导则进行计算。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文件评审时组织专家对海洋、海岸工程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补
5、偿金额进行评审、核定,并在经批复的环评文件中予以确定。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四)时间要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时间从用海单位取得环评批复意见之日起,至用海单位提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之日止。四、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用海单位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责任主体,须依法组织实施相关生态损失补偿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海洋生态建设;生态系统整治、修复和保护;海洋环境综合管理等。具体包括:(一)海洋综合管理。包括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及装备建设;海洋资源与环境的监测、调查与评价;特定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等;(二)海洋生
6、态保护修复。包括主要滨海湿地和围填海区域保护修复、生态海岸带修复、海岸线修复工程、海藻场和红树林建设等;(三)渔业发展保护。包括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放流、海水养殖绿色发展等;(四)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总磷总氮削减工程、入海断面污染物通量监测、海洋岸带垃圾综合治理等污染防治等;(五)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它支出。以上活动开展必要的科学研究、方案编制、观测、监测、评估、后评价、宣传教育、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活动费用可纳入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五、补偿项目管理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环评批复的用海项目的海洋生态损失补
7、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用海项目根据环评审批或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的时间先后顺序落实生态损失补偿措施。用海单位根据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额和补偿要求,在环评阶段以承诺方式,明确补偿实施年限、使用范围、组织机构、各方工作职责、保障措施以及资金与合同管理总体框架。依据补偿承诺,用海单位组织编制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通过专家论证,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用海单位依据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接受监督,于补偿项目实施结束并完成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用海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制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支出计划,做到及时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8、不得虚报瞒报,不得用于与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六、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沿海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的总协调,结合国家、省出台的新要求,努力完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定期会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洋综合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港航口岸和渔业部门主要负责对渔业发展保护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对海洋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督和指导,依照职责完善过程监管,强化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措施的督促和指导。(三)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实施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和用海单位应当公开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项目进展情况,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建立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全过程,努力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四)强化监督落实。加大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对拒不履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责任,补偿资金筹集不及时、不到位,补偿项目推进缓慢、补偿措施不到位的用海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