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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人员应知应会的设备使用安全规定一、特种设备种类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安全监察八种特种设备1、承压类特种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2、机电类特种设备5种: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D内机动车辆。三、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安全规定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9、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