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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接收协议书甲方:(开发建设单位)乙方: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丙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甲、乙、丙三方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鹤山市人民政府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合同,订立此协议书。一、甲方现将位于(地点)建设(小区项目);其中规划许可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位于规划许可项目的座(幢),首层面积平方米,贰层面积平方米,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图)的房屋移交给乙方、丙方。二、甲方保证所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符合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三、乙方、丙方同意接收甲方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后,甲方、乙方须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合同规定各负其责。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共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