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回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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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回复范文2023行政复议的回复范文正文内容答复人:县人民政府答复人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昭政处字()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对村民委员会及村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之间就坐落在村地名叫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年月日,村村民小组因不服昭政处字()号行政处理决定而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t,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申言青向复议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行政复议的回复:年月日,村中州小组提出申II,请求对位于村地名叫节马梗的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取证及实地勘察,查明了案件事实:发生纠纷的位于县乡村,是县乡与县乡分界的地方,是

2、节马梗山中间凹的部分,东西两边高,东接,西接,南接,北到乡与乡的分界线。面积约亩。发生纠纷的,自土改以来,属集体荒地,从未划分到生产队或小组。村节马梗山附近一带的、四个小组经常在放牛、砍柴、烧石灰等。世纪年代,该村的、2个小组曾在争议的处开荒造地约亩,曾种植过红薯等农作物,从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开始就一直丢荒不种。在桂梧高速公路征地前,对节马梗的土地权属从未发生过纠纷,到年月高速公路征地时,才发生本案常事人之间就节马梗土地权属的纠纷。以上事实,全部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有些事实是常事人所承认的。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3青人村村民小组主张拥有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称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

3、都是由人民政府确权划分归其所有,这些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答复人不予支持;行政复议申人称在年月日与投资商、签订了关于开采石料场的合同,达成共同开发石山资源,乡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再次确认了争议的土地权属属其所有的事实,答复人认为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并不能代表村委会承认或证明了争议土地属行政复议申人所有;行政复议申人称答复人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尽快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答复人认为土地纠纷不是通过发证来解决的,其所讲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复议申人以节山的四周全部土地所有权均属其所有为由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此主张理由不成立,与其所引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相符合。答复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发()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处字()号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把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在高速公路征用前)确权给县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归村民委员会拥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的处理决定。此致市人民政府答复人:年月0行政复议的回复范文.docx行政复议的回复范文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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