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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心得体会10月8日,由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意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介入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由此伴生的伦理挑战也日渐增多。一旦任由科技应用脱缰而行,“潘多拉魔盒”就有可能被打开。同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也要为创新构建必要的保护空间。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前研判风险,促进科技向善,已经箭在弦上、刻不容缓。事实上,我国一直高度重
2、视这方面的工作,近年来更是动作频出。去年1月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提出“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同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首个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指导性文件,其标杆意义不言而喻;此次办法释放出的信号和立场,显然也是一以贯之的。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传统的法律规制难免滞后,进一步规范伦理审查,有利于敏捷治理、快速反应。办法中的不少规定颇具现实针对性。比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企业,同样列为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另外,办法不仅明确了
3、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等审查对象,还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其中三项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可见其问题意识之鲜明,监管态度之审慎。正如科技部相关负责人此前所言:“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不能干了再说,不能为了创新放弃伦理要求,当然也不能把伦理问题泛化。”立章建制并非要约束创新,在实践环节也要避免过度治理。与此同时,如何提高科技伦理审查效率,加强相应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是相关单位需要不断探索的“后半篇文章”。爱因斯坦说过:“技术本身没有道德性,使用技术人的道德能力决定了技术改变世界的方向和可能性。”如果说求真是科技的使命,那么向善则是它的底色。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必须要把更多“难而正确”的事做好,把伦理审查这块“平衡木”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