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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旅游与科技双向赋能的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全省范围内综合运用科技要素和方法手段,以拓展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度假区、主题乐园、特色小镇、科普基地以及文化商业街区等。第三条示范园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评定,遵循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
2、出示范、动态调整、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示范园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统筹谋划示范园区发展方向、布局、领域,制定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管理要求、评定指标等相关规定;(二)组织实施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三)制定示范园区的扶持、发展政策,协调推动有关举措的实施。第五条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己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园区的建设,掌握示范园区发展的动态,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培育和发
3、展的地方扶持政策。(三)协助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监督和考核工作。第六条示范园区的主要职责为:(一)围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装备生产或升级、标准制定或试点等工作;按照可借鉴、可复制的要求,在不同方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进行引领示范与交流合作。(二)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落实其有关示范园区的各项政策,配合监督与考核工作。(三)制定示范园区运行发展的组织、经费、安全等具体管理规定,完善组织系统和制度设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四)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
4、、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三章申报条件与评定程序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有明确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园区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三)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包括:数字化基础设施、智能化服务、现实技术的应用、数据中台的应用、环保科技的应用、安全科技的应用等,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四)有持续的旅游科技研发或应用投入,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
5、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园区,应当经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下列材料:(一)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表及支撑材料;(二)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三)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定示范园区:(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四)专家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综合评定意见。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定情况择优确定公示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政
6、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公告予以认定。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示范园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园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必要时可视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每3年对省级示范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示范园区认定:(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
7、区认定的;(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因管理失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未按期整改落实的;(四)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保护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五)考核未通过,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服务与支持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省级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申报国家和贵州省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示范园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第十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支持措施,在政策、资金、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第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示范园区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