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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2023年12月16日辽检会字(2023)15号)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预防民营企业违法犯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结合辽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行政监管效能,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 .【总体目标】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管机关通过协同
2、开展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权利,尽力减少和消除刑事诉讼对涉罪企业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3 .【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在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考察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客观公正、谦抑、审慎原则。二、制度定义和适用条件4 .【制度定义】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是指在企业涉嫌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机关,指导涉罪企业制定合规计划,通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在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行政机关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
3、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5 .【主体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涉罪企业可以适用考察制度:(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三)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四)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6 .【适用条件】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涉罪企业、
4、人员系初犯、偶犯;(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四)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合规考察制度,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应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已恢复原状。直接负责
5、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7 .【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合规考察制度:(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二)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造成人员伤亡的;(五)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六)涉罪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七
6、)涉罪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三、合规考察的启动程序8 .【启动准备】检察机关应当自企业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进行审查,并向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征询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均同意适用的,应当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应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或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不同意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检察机关应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在对涉罪企业决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前,检察机关还应当听取侦查机关、调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9 .【考察机关】企业合规的考察由检察机
7、关会同有关行政监管机关共同进行。10 .【考察期限】对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自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之日起计算。I1【启动条件】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接受考察承诺书。12 .【人身强制措施】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对于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审查认为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3 .【财产强制措施】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对于已查封、
8、扣押、冻结的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执行的条件下,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四、合规计划的提出14 .【计划要求】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涉罪企业,应当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提交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应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15 .【专业介入】根据执行合规计划对专业能力的要求,在合规考察期内涉罪企业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
9、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合规计划的执行与评估。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对于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独立发表意见。五、合规计划的考察16 .【书面报告】涉罪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应当每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将执行情况抄报行政监管机关。17 .【考察要求】在合规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考察。检察机关可以就涉罪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行政监管机关进行会商,由行政监管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建议。18 .【污染环境罪的考察】对涉嫌污染环境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
10、业的合规计划,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改进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应急监控预警、环境损害评估修复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涉罪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19 .【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考察】对涉嫌破坏自然资源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封堵漏洞、改造治理、完备手续、赔偿损失、生态恢复、提高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强化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平衡企业发展与资源合理开发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2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考察】对涉嫌生产
11、、销售伪劣产品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主动召回、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机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推动涉罪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其建立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21 .【走私犯罪的考察】对涉嫌走私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注册地海关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督促涉罪企业完善进出口业务流程,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严格要求涉罪企业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会计账簿、销售记录、进出口单证等有关资料,定
12、期自查自纠,并建立完备的内部审核机制;督促涉罪企业通过完善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合规体系,保证通关和贸易的合规性。必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就涉罪企业货物进出口合规体系建立情况出具专业结论。22 .【银行保险企业犯罪的考察】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督促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问责,完善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制;协助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建立完善的外部举报、信访、投诉、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渠道,及时发现银行保险机构业务运行漏
13、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3 .【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的考察】对地方金融组织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督促涉罪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监督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行为;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严格监控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加强对涉罪企业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的监管,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24 .【税收犯罪的考察】对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合规计划,考察涉罪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形,复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14、是否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活动中发票的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否有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有效性。25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考察】对涉嫌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督促涉罪企业建立完善防止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犯罪的内控制度,协助企业建立内部举报、企业自查等机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律师介入。26 .【考察终止】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合规考察,依法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发现漏罪需要追诉的;(三)合规计
15、划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四)合规计划不符合实际,无法切实实施的;(五)拒不实施或变相不实施合规计划的;(六)拒不配合考察机关监督考察的;(七)实施其他违反合规考察承诺行为的。六、合规考察后的处理27 .【处理意见】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期届满后,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监管机关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的意见后,结合具体犯罪情况提出合规建设的评估意见。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
16、轻处罚。28 .【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合规考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时,应当邀请行政监管机关、参与合规考察的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全面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人员参加;经检察机关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29 .【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行政监管机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