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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2023年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序百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57年。学校前身是广东民族学院,1998年更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原广东省机械学校、2005年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学校;2018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训精神,以“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特色发展”为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促进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并承担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任务,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术师范大学。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广师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Po1ytechnicNorma1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PNU。学校网址是http:/www.gpnu.edu.crio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学校现有五个校区,分别是东校区、西校
3、区、北校区、白云校区、河源校区。东校区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西校区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北校区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白云校区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河源校区地址是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教育城内。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提出并经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法定住所,可设立和调整校区。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
4、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推进学科交叉发展,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者调整学科专业。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八条学校与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之间
5、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奖惩、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等。(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自主开展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四)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教职工奖励或处分。(五
6、)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主要职能。(S)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必要信息。(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党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六)履行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
7、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职能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第十二条学校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培训,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联合办学和留学生教育。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可根据学生学习能力进行调整。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十四条学校保障教学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完善校内评估工作机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
8、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推动科研与教学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第十七条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研究环境和氛围,倡导唯实求新的学术风气,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主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产业升级转型提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与科技服务。第十九条学校发挥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优势
9、,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构建追求真理、尊重个性、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自身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
10、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11、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12、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
13、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
14、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议题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
15、行。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S)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
16、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设立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第二节校长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依照分工协助校长履行职责。校长的主要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