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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管理,根据*物权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房产土地出租是指将依法有权对外出租的房产土地在约定的期间内,将使用权让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方式包括公开招租、非公开协议出租等方式。其中公开招租,包括进入依法设立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和自行组织公开招
2、租。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房产土地(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对其权属和实际管理的房产土地出租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主体义务,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团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委托给第三方对外出租经营的,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的条款。被委托方代集团公司履行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的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集体决策、兼顾经济效益
3、与社会效益的原则。第七条企业产职工住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商业街区商铺、景区商铺、长租公寓、酒店式公寓等经营性房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房产的出租,以及以房产租赁为主业的专业租赁企业对外从事房产租赁业务,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业务的主管部门。中心按照对应职责履行好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的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集团公司部室职责履行好房产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多元经营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二)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
4、司房产土地出租方案;(三)负责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四)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未对外委托经营管理的房产土地的公开招租和非公开招租工作;(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合同的签订工作,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台账。第十条科工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核实提供拟出租土地的权属信息;(二)负责审核集团公司依约定作为出租人需负责的房产土地资产维修计划。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运维等预决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筹划;(二)负责参与集团公司房产土地拟出租方案中经济可行性内容的编制;(三)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合同中涉及财务等
5、内容进行监督、指导;(四)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及备案。第十二条合审管理部(法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二)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合同进行合法审查,对其中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监督、指导;(三)参加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合同的谈判工作;(四)负责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法律纠纷问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环保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和出租合同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及环保等内容进行指导。第十四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合同中涉及的治安综合治理内容进行指导。
6、第三章房产土地出租流程第一节房产土地出租方案拟定第十五条由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组织拟定未对外委托经营管理的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拟出租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出租原因、出租期限及确定理由、出租用途、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方资格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招租方式、可行性论证情况等。房产土地的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高租期不应超过10年(不含10年)。第二节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审议第十六条多元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房产土地出租方案征求财务管理部、科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环保管理部)、党委办公室、合审管理部(法务管理部)相关部室意见
7、,达成一致意见后履行出租工作程序。第三节公开招租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出租房产土地,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依照其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公开招租:(-)单宗房产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含)的出租项目;(二)单宗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出租项目;(三)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出租项目。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产土地出租项目,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不得将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产土地分拆出租给同一承租方或关联方以规避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十八条公开招租的房产土地项目,需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
8、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租房产土地项目的招租底价,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并应符合*(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单宗房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的,可通过委托评估或向产权交易机构询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招租底价。第二十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第二十一条公开招租时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可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动态报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外省市房产
9、土地出租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或者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集团公司境外房产土地出租的,要多方比选意向承租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二十三条房产土地出租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涉及重新公开招租的,可在出租合同期满前实施公开招租。原承租方提出续租的,在重新公开招租时可给予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有违约行为的承租方原则上不得同意其续租。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出租合同对续租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节非公开招租第二十四条意向承租方为党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
10、、控股企业,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相关房产土地,不公开招租。第二十五条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的房产土地出租底价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价格管理办法(津港业经(2019)254号)相关流程确定。第二十六条对适用于以非公开招租方式进行房产土地出租的项目,多元经营管理中心要审核承租单位是否符合非公开招租承租方身份条件,同时对承租价格、集团需求、承租方拟开展业务情况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在符合非公开招租承租方身份和综合评价的前提下,履行集团公司合同签订程序。第二十七条当同一出租标的出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非公开招租承租方身份条件的单位时,多元经营管理中心通过对承租价格、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承租方拟开展
11、业务情况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承租单位。第五节合同签订第二十八条承租方确定后,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时订立书面合同。由多元经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会签审批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并由合审管理部(法务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九条出租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按照原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第四章房产土地出租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集团公司作为其权属房产土地出租主体,各相关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出租合同及安全、环保协议约定,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主体义务。第三
12、十一条如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严禁承租方新改扩建房产土地各项设施。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转租所租赁房产土地。第五章监督追责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房产土地出租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环保、治安隐患,以及追缴租金不及时、违法使用房产土地等问题。第三十四条发现相关人员在房产土地出租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驻*集团纪检监察组处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多元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