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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一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另一方面遵守信息的保密制度,做到不泄密,制定本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关于医院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1拟公开信息的提交。按照医院信息公开目录,责任部门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院办提交拟公开的信息。2 .提交的信息必须先经本科室主任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项内容:(1)是否在医院信息公开目录中;(2)是否属于保密信息。3 .院办公室对收到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的,提交医院保密委员会。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属于保密信息的,告知院办及拟稿科室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信息的,告知院办公室可以公开。二、关于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信息的保密审查院办公室收到索取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申请后浩知其与相关科室联系,由科室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时,请示医院保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