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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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明确操作流程,加强部门联合力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方案审议。项目业主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方案、技术标准、路线、工艺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程序分别报县重大项目评审联席会或项目牵头县领导召开的专题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牵头单位:项目业主可检验成果:会议纪要、实施方案等资料(二)项目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从严审批、严格管理。1对审议通过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业主可向县发改局申请核准相关事项。2 .项目业主按照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IOOO万元以内)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报县发改局。3 .县发改局重点审查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是否按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编制,组织可研评审单位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出具的评审意见办理立项审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可检验成果:可研评审意见、立项批复等资料(三)项目调整。项目施工招标前,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建设地址、项目业主等内容的,县发改局按照关于印发*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情形,根据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分管县领导意见、常务会(常委会

3、)会议纪要办理调整批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项目业主可检验成果: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分管县领导意见、常务会(常委会)会议纪要等资料(四)初设审批。1项目业主应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根据行业规定编制初设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初设报告应依据已批复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内容编制。2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审批部门按规定组织初设报告审查,并出具初设审查批复。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审批部门可检验成果:初设审查批复等资料(五)概算管理。总投资IOO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须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报县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县发改局依据评审报告

4、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地勘单位要追责)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以上原因以外,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项目建设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待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申请调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可检验成果:投资概算批复等资料(六)预算控制价评审。项目业主应加强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管理。1施工招标前,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避免施工过

5、程中因设计修改和工期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3 .图审机构按程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业主按行业部门规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审批部门审批。4 .清单编制单位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5 .县评审中心结合各部门的审批意见开展控制价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作为招标最高限价。牵头单位:县政府评审中心可检验成果: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评审报告等资料(七)工程招投标。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制定招标投标流程规范化管理机制。6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尽快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流程电子招标。7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

6、规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并对招标文件标准模板中空白部分明确填写理由和政策依据。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检验成果:招标投标流程规范化管理机制、招标文件等资料(A)项目建设管理。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做好项目建设管理。1清标管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业主应首先组织中标单位现场测绘,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等单位进行清标工作和图纸会审,并将清标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价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清标工作时限为10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施工合同价3000万至IOOOO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清标工作

7、时限为20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IOOOO万元以上的项目清标工作时限为30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 .工期管理:项目业主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工期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工。3 .质量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4 .工程监理:项目业主督促监理单位依法行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控制等管理职责。涉及工程项目管理其他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可检验成果:*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8、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九)工程变更管理。施工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的:1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 .项目业主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规定中应当明确项目变更的情形、金额、程序等内容);3 .工程变更范围包括:(1)实施过程中经项目业主批准的工程的增、减、取消;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2)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3)县委、县政府决策以及政策性调整等造

9、成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4 .已经发生过变更的同一清单项不得再次进行变更。5 .变更流程:(1)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签约合同价,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变更方案,使用暂列金支付。(2)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签约合同价时,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批准概算时,应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当变更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低于签约合同价5%,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现场踏勘,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召开项目工程变更专题会议审定。当变更累计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且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现场踏勘,经项

10、目分管县领导召开项目专题会议审议通过,送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当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或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现场踏勘,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召开项目专题会议审议通过,送县评审中心评审,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变更产生增额情况进行检查。(3)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签约合同价时,且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待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申请调整。6 .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和政策性调整导致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人工

11、费调整等的,按照合同约定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可检验成果:*房建和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变更管理规定等资料。(+)竣(交)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办理。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并送审。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牵头单位:县审计局、项目业主可检验成果:竣(交)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十一)财务决算。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批复;县级二级预算单位

12、及其他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批复。各行业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形成的项目资产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或产权登记。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项目业主可检验成果:资产移交管理办法、决算报告等资料二、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细则明确的部门分工和工作职责,切实承担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通报机制。本细则明确的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收集工作推进情况。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县委、县政府,并将县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专项目标考核。(三)强化政策宣传,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公布政府性投资项目政策文件、业务办理流程,分行业、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政策法规解读和系统性业务培训,扩大政策法规的知晓率,保障项目规范实施。三、其他事项本细则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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