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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2023)足利公司破管字第6-4号各债权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根据冉凤珍的申请,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慈溪市足利鞋业有限公司(下称“足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为慈溪市足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窠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现管理人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你(单位),望你(单位)如实申报,杜绝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如已申报的债权
2、存在上述问题的,请尽早撤回,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告知!慈溪市足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7月3日附:相关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