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文件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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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咄让工作指引(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2315号)要求,为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标准地”出让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订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三条“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综合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综合评估包括环境影

2、响评估、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包括规划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指标、环境指标和经济指标等。第四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如下:(1)出让前准备;(2)公布供应计划,接受用地预申请;(3)确定地块具体建设指标;(4)制定土地出让方案;(5)开展预审查;(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7)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9)签订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

3、使用权首次登记;(10)按标施建,事中核查、竣工验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1)按标投产,达产复核,事后监管。第二章出让前准备第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区域综合评估。同一区域的不同评估事项,应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高新区管委会或其确定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七条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以节约集约

4、利用资源为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标准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企业谈迁、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展出让宗地权籍调查,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完成土地收储入库,确保“净地”出让。第九条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聚焦主要任务,整合招商资源,包装招商项目,采取信息发布会、主题论坛、集群推介、“点对点”专题洽谈等多种方式,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齐心协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升

5、项目储备质量。第三章按标出让预先审查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净地”情况、来源、产业要求、用地性质等信息提供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信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龙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具体地块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公布,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信息应及时反馈龙城区人民政府,由龙城区人民政府启动地块具体指标编制,并实行项目管家服务。第十一条龙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应当包括

6、:产业要求、地块位置、出让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间距、出入口、建筑限高、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退让距离、设计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业用地“标准地”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提出出让地块的具体建设指标及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供应前置条件应书面明确设置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部门书面提供的规划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龙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拟

7、出让地块具体指标,提前开展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环评、消防等审批服务,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按照“朝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规定时限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附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1)地块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应符合“标准地”相关要求;(2)竞得人务必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龙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竞买申请人资

8、格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依据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相关奖惩合作备忘录规定,贯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成交条件等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第十七条竞得人应持成交确认书、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地)。(2)受让人与龙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本宗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解除的,出让人有权按照龙城区人民政府的处置意见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

9、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扣除已使用年期对应价款后,返还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受让人自行拆除。第十八条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与龙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应载明控制性指标要求,投产期限,达产期限,转让、出租、抵押约定,指标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龙城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经甲方认定,建设项目等指标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缴税凭证等要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章按标施建依约监管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按照

10、审批通过的方案,及时组织施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开展自主验收。第二十一条事中核查是指对项目从开工到建成阶段的监督检查。主要核查事项包括:施工放线验线验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规划条件核实、合同履约核查、环保设施验收等。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核查监管,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出让人监督核查权利。龙城区人民政府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甲方监督核查权利。各相关部门对于可现场联合核查监管的事项,宜采取联合方式。

11、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核查具体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牵头协调规划、消防、人防、气象、档案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限时联合验收。龙城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对建设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三条投产监管是指对项目从竣工到达产阶段的监督检查。投产监管事项包括: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标准地”项目竣工后,龙城区人民政府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履约监管。第二十四条“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后,龙城区人民政府

12、应当依据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生态环境、发改、税务、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达产复核。第二十五条事后监管是指项目竣工后,各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主要监管事项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对合法建筑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等。各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龙城区人民政府要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甲方监督权利。第二十六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1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规定,各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构建“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依据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执行奖励和惩戒。第二十八条“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由龙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复核办法,通过达产复核、达产评估对项目达产情况进行认定,其中达产评估时,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可在评估期内统筹平衡。经认定,建设单位无法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控制性指标(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解除的,龙城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2)龙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达产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或市等上级部门发布法律文件或相关政策对“标准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原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和高新区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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