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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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649号)(第一批)、(第二批)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则第一条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依法加装、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本意见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中山市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

2、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具有合法产权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本单元内全部为同一产权人以及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不纳入政府奖补范围。本意见所指单元是指加装电梯所在的楼栋。己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加装电梯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免予征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由该梯号(幢)全体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使用,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分户业主产权登记面积较加装电梯前维持不变。城市更新、拆迁改造时,业主有权获得

3、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电梯设备的建造成本及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四条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需要加装电梯的,若加装方案涉及占用他人土地或共有土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表决。加装电梯后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房产建筑面积,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二、实施主体、申请人和代办人第五条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建设单位),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管理、设备采购、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业主代表(不超过5人)作为申请人。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国有事企业单位、施工企业、电

4、梯安装企业或个别业主等作为代办人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宜。上述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及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三、申请程序第七条加装电梯的申请程序如下:1征求意见及表决。申请加装电梯前,申请人应向本单元的全体业主征求意见。2 .业主协商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明确出资分摊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等。3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代办人如非申报施工报建手续的责任主体单位,业主、代办人、施工企业签订三方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和违约责任。4 .申请人/代办人向所属社区(村)递交资料提出加装电梯申请,由社区(村)负责按本意见规定组织公示。5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协商调解。经公示无异议或已妥善处理异议的可进行下一步程序。6 .申请人/代办人向所属镇街递交联合审查申请,经镇街审查符合申请要求后,由镇街各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申请人取得经联合审查各相关单位盖章的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后,方可依法加装电梯。四、具体申请流程(-)征求意见及表决第八条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6、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属于严重遮挡范畴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被严重遮挡的业主同意。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保障本单元业主的知情权,在表决前将拟表决的事项、时间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单元区域内公告10日以上,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作出表决后,应自表决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本单元区域内公告。不在本单元居住的业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对其进行送达。(二)业主(申请人)协商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第十条协议书是指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用以明确申请人的职责及加装方案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加装电梯建设费

7、用及投入使用后的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2)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3)对加装电梯将会产生的采光、通风、通行、噪声等不利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等;(4)依法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方案(如有);(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三)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中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通用图集和建筑、结构、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设计文件应经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四)向社区(村)提交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按规定征求意见后应当向社区(村)递交加装电梯申请,

8、资料包括:1 .加装电梯申请书(附风险提示书);2 .加装电梯协议书;3 .加装电梯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业主代表);4 .加装电梯意见征集情况表;5 .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设计单位需填意见);6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7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五)公示第十三条所属社区(村)接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应在显著位置(包括社区或物业管理区域、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加装电梯申请书协议书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意见征集情况表等,公示内容涉及业主个人隐私信息的,可加以遮挡,公示时间不少于10

9、个自然日。公示结束后,所属社区(村)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附上公示照片。公示期满,社区(村)在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上注明公示情况或调解情况。(六)协商调解第十四条如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噪音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进行公告公示,并提出防治措施等。对合法权益受得不利影响的业主,可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第十五条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实名向所属社区(村)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由社区(村)及时将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第十六条通过自行协商后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由社区(村)居民委

10、员会组织调解,调解时间自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起不超过30个自然日。组织调解的单位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意见。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调解说明和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反映,镇街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技术单位解释相关技术标准、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进一步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七)申报联合审查和施工报建第十七条申请人向所属镇街加装电梯业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1 .加装电梯申请书(附风险提示书)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业主代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代办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被委托

11、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 .所属社区(村)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公示图片)、加装电梯意见征集情况表以及相关协商材料;4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5 .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6 .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可提前登陆系统录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相关信息;7 .(三方)电梯施工合同;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在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上出具意见。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各自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出具审查意见并

12、盖章。第十九条联合审查通过后,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本意见第三条中免予办理事项的相关材料在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时无需再提供。(八)建设管理第二十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加装电梯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电梯生产安装单位依法对加装电梯的质量、安装质量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施工或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等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安装前向特种

13、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第二十三条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使用登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九)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按需)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14、合格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第二十六条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交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加装电梯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五、保障和鼓励措施第二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和电梯维修资金:(一)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装电梯。(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通过上述渠道筹集的电梯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

15、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设立中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补助经费,在政策期内,每完成加装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中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该业主应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全额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由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平均分配;本实施细则颁布前,业主就补贴方案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商方案进行分配。第三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财政补助经费的,由属地镇街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中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建议业主协商专项补助经费预留一部分用于加装电梯后期的维保费用。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规划许可的加装电梯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镇街已审批补助资金的但还未获得补助的申请人,仍按原政策执行。第三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申请财政补助条件的,在政府补贴政策有效期内,镇街相关部门收到加装电梯补助申请且通过的,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第三十二条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片连片加装电梯。鼓励市属国企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承担电梯申请、施工和维保工作,实现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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