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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
2、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
3、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二、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4、,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5、税主管部门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2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3)17号)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享受主体】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分档减缴政策【享受主体】安置
6、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1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39号)4 .关于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