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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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参与的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建立信息化服务保障体系为核心,切实

2、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第四条自治区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拖欠账款、融资服务、政策壁垒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3、立营商环境监督员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搜集、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七条县级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地区本领域惠企政策、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

4、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各地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十条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

5、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二章市场环境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置准入条件。禁止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经营运行、政府采购等领域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形壁垒,设置不合理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等条件,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得国家及自治区支持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公平使用资金、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服务流程,

7、推进“企业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个环节、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全程网上办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在线填报、审批、发证。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及其互联共享应用,实现营业执照智能审批、“即办即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

8、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交书面承诺后,即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等业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市场主体及时

9、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十八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二)违规设置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以及本地企业扶持名录库;(三)限制供应商自助选择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形式或者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四)以所有制类型、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等为条件,阻挠、限制企业参与竞争。(五)违反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资质、专利、商标、品牌、原厂地或者供应商等;(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下列行为之一

10、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二)与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人、评审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四)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五)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招投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投标人提供公开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约拖

11、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

12、者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行政许可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作社等主体的信贷投放和其他金融支持,对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作社等主体提供免评估、免抵押、免担保、利息优惠等融资服务,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扩大融资担保范围,为

13、市场主体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股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产品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担保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稳步提高市场主体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主体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担保。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市场主体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

14、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事业单位合理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提升公用服务水平,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协作,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线上集成办理。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

15、服务;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电力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违法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不得强

16、制市场主体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市场主体权益维护中的作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等激励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推动人才开放和合作交流,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保险、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提供便利。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政务服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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