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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适应集团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着眼于培养锻炼、开阔视野、丰富任职经历、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为管理人员搭建锻炼和成长的平台,促进成长成才,根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暂行办法和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二)直属单位管理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三)直属单位后备管理人员、优秀年轻中层管理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工作的主管部门。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由集团、直属单位人力资源
2、部分级负责,共同实施。第二章挂职锻炼第四条挂职锻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原则;(二)坚持跨企业、跨部门、跨专业交流;(三)坚持注重需求导向;(四)坚持组织统筹安排与兼顾个人意向相结合;(五)坚持重在培养,择优安排、适时使用。第五条挂职锻炼人选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二)工作经历较为单一,需要丰富任职经历、加强多岗位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三)需要学习、实践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知识,开展业务协同;(四)年龄一般在45岁(含)以下,原则上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六条挂职岗位包括各直属单位副职岗位、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助理岗位、中层正职
3、或中层副职岗位。集团本部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岗位。第七条 挂职锻炼选派实行集团统筹安排与直属单位推荐相结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一)集团本部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每年提出安排挂职锻炼的人员计划,包括人员数量、培养方向、优先顺序等,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二)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人员培养的总体要求,结合各部室和各直属单位计划和岗位情况,提出年度挂职锻炼管理人员具体方案,报集团领导班子审批;(三)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履行任职手续。挂职单位与派出单位和挂职管理人员要加强沟通,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挂职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岗工作。第八条挂职锻炼管理人员在挂职期间的挂任职务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劳动合同关
4、系、工会关系、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第九条挂职锻炼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挂职期满后,挂职锻炼管理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在挂职锻炼期间或挂职锻炼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于表现优秀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依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任职。第十条在挂职期间,挂职锻炼管理人员应努力做到:(一)加强理论学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法制观念;(二)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积极工作,注重实践锻炼,着力提高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管理方法艺术,促进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三)坚持求真务实,作风深入扎实,注重调查研究,着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第十一条挂职单位应明确挂职锻炼管理
5、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为挂职锻炼人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挂职锻炼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挂职期间,挂职单位应安排挂职锻炼管理人员参加本单位班子中心组学习、列席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第十二条挂职锻炼管理人员所在挂职单位应及时了解、关心挂职锻炼人员的工作、思想情况,定期听取其工作汇报,建立挂职锻炼管理人员考核档案。第十三条挂职锻炼管理人员挂职期满后,应撰写书面总结、自我鉴定;结合挂职实践撰写调研报告(就挂职单位加强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挂职单位负责对挂职锻炼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挂职结束一个月内提出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个人书面总结、自我鉴定和挂职单位考核
6、鉴定意见(一式二份)同时送集团人力资源部和挂职锻炼人员所在单位,存入本人档案;调研报告送人力资源部和挂职单位。第十四条每年应对挂职锻炼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交流任职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人员交流应按照管理人员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集团内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交流任职原则上在相同、相近岗位上进行。根据培养锻炼或工作需要,也可跨相同、相近岗位交流。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集团本部、直属单位之间开展纵向和横向的交流。第十七条交流对象:(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任职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三)在一个企业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
7、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十八条 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届的干部,一般应当交流,特别是主管人事、审计、财务管理工作的干部,任职满三届应当交流。第十九条在同一单位任职满六年、57岁以下的专职干部原则上应当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第二十条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任期未满一届的;(二)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可根据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四)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二十二条交流任职岗位包括:集团本部中层岗位、各直属企业管理班子成员
8、、中层岗位以及相当于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岗位。第二十三条交流任职选派实行集团统筹安排与直属单位推荐相结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一)集团人力资源部结合集团管理人员培养要求和交流任职需求提出交流任职方案;(二)征求调出、调入单位意见;(三)集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四)与交流人员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四条交流任职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交流任职的决定;(二)交流任职管理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的决定,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三)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人事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调入单位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四)管理人员调离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交流任职的具体工作。相关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的管理人员,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调入、调出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帮助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二十六条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组织要加强对交流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汇报。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集团各直属单位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