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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施工协议模板发包方(如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如下简称乙方):经建设局同意,本工程于年月一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的原则,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I(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详细状况,签订本协议。一、词语含义及协议文献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协议: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行工程到达的明确互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协议有关的所有文献。甲方的详细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中约定。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约
2、定时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区)当事人。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协议约定甲方在对应条款内指定的I履行协议的负责人。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协议约定乙方在对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协议的负责人。社会监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协议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设计单位:甲方委托时具有与工程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协议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所有设计,且乙方具有对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协议。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到达一定的环境质量规定,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
3、部进行修饰处理的I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追加协议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措施增长的协议价款。费用: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协议对应条款约定区I、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动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协议对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动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动工的I,由责任方负责)。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协议对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
4、甲方代表同意,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阐明和有关资料)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协议对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所有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第二条协议文献构成及解释次序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协议条款;协议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时纪要、协议;协议约定的I原则、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原则、资料;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献、投标书和中标告知书;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I工程预算书和图纸;监理协议当协议文献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公约定区)措施处理。第三条协议使用原则及法律
5、协议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标、规范。另一方面约定使用行业原则、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I原则、规范。甲方应按约定区(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原则、规范。国内没有对应原则、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同意后执行。设计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的I,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置、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合用于协议文献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措施规及规章。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赔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多
6、种税收已包括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招标工程除波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条的约定办理。工期:动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期天数:天。质量等级:协议价款:人民币(币)元,大写:其中含措施费元O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予以乙方欧I风险金额为:元,或协议价款%的I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协议。调整的方式为:所有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第五条图纸甲方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单套(包括原则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国外或境
7、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置原则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本协议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所有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协议。二、双方一般责任第六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姓名:;职称(职务):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管理人员,对本协议约定的I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告知乙方。甲方代表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订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应
8、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规定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规定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紧急状况下,甲方代表规定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I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区)追加协议价款和对乙方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对应顺延。甲方代表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期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规定、需要的理由和迟误
9、的后果告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告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对应顺延。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告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总监理工程师职责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协议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告知后同步告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I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
10、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如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I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I义务:乙方的I规定、祈求和告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订姓名及收届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I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协议发出的指令、规定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络的状况下,可采用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汇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时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告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协议文献约定的I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甲方工作甲方按该
11、装饰工程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毕如下工作:协议动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用的对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协议价款内;协议动工日期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负责本工程波及的I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协议按约定顺利施工;协议动工日期前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协议动工日期前天,组织有关单位进
12、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欧I,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上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承担由此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对应顺延。第十条乙方工作乙方按约定的J时间和规定做好如下工作: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容许的范围内,按协议约定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同意后使用;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欧I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I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
13、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时,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导致的罚款由乙方负责;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构造和对应管线、设备;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协议价款。规定乙方采用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
14、,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在协议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同意。乙方必须按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I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规定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同意后执行。第十二条延期动工乙方不
15、能准时动工,应在条款约定时动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祈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己同意乙方祈求,工期对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局限性,不一样意延期祈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动工祈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后,可规定乙方推迟动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第十三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规定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竣工工程。乙方实行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规定,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规定后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所有取消协议,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期顺延如下原因导致竣工日期迟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对应顺延: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