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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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解析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下午表决通过,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通过的刑修(十一)共48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外加一个生效条文。虽然在数量上比不上此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50条)和刑法修正案(九)(52条),但仍算得上是时隔5年之后的一次“大修” 了。刑修(十一)出台的背景,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于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草案)的说明中所言,是根据目前的“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的局部调整“。具体来说,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多次批示,这些无疑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刑法修改思路和要求;二是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与2020年以来肆虐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所导致的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要求,反洗钱国际合作当中要求对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的要求、

3、我国自加入世贸协定以来对所承诺的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标准被国际社会不断提高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所带来的挑战等,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三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犯罪低龄化、性侵未成年人、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驾驶人员、高空抛物、一些地方频频发生的P2P爆雷事件引发的金融安全事件、非法编辑基因事件所引发的对人类基因安全和人类未来的担忧,这些都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决。本次修改的基本思路的正式说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问题导向。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大致上还是沿袭了

4、近年来的刑法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所体现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以新增罪名、扩张原有罪名的客观行为类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升法定自由刑上限、增设罚金刑、增设单位犯罪等形式,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犯罪化”),加重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重刑化”),表达立法者对当今转型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态度,回应社会一般民众对于当今社会中触目惊心的案件必须予以严惩的呼声和关心。笔者以刑修(十一)的具体内容为基础,对本次修正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在此基础上,对本次刑法修正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评论。一、调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在本次刑法修正过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是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也是

5、最大的争议点。刑事责任年龄到底应当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讨论在我国由来已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审判实践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有的从13岁开始,有的从14岁开始,也有的从12岁开始,但一般从13岁、14岁开始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也不一致。1951年1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一个批复中指出,已满12周岁者如犯杀人、重伤、惯窃以及其他公共危险性的罪,法院认为有处罚必要者,得酌情予以处罚。但之后,便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2周岁调高到了 13周岁。如1955年10月28日司法部的一个批复指出,什么是少年犯以及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应依劳动改造条例第21条的规定,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

6、犯了罪可以称为少年犯,在此范围内的少年,如犯反革命罪、杀人、放火、烧山等严重罪行,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这一做法,为1957年6月28日的刑法草案第22稿所采纳。该草案第13条第2款规定,已满13周岁不满15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放火、严重盗窃罪或者严重破坏交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后来的相关法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3周岁上调到了 14周岁。如1962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7稿)第13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放火、严重偷窃罪或者严重破坏交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后,尽管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内容在不断变

7、化,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刑修(十一)之前。尽管如此,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之争却一直没有停止过。如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收集有关修改刑法的意见时,就有人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为13岁。之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屡见不鲜。如1989年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整理的刑法总则中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中专门提及“刑事责任年龄”,说有些同志主张将部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为13岁。理由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较早,犯罪向低龄化发展,有些严重罪行不予处罚,群众极为不满;13岁的人对杀人、伤、放火、惯窃、爆炸等罪

8、行具有认识辨别能力;国外刑法也有规定为13岁的,有的甚至规定为12岁,还有的规定为7岁。但是,主流观点仍然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可取,因为仅仅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与我国刑法发展完善方向相悖。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不必修改降低。在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资料中也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让人无所适从。一方面,国家统计局2020年12月发布的2019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11 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称,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2015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43839人,比2010年减少24359人,减幅达35.

9、7%。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例为3. 56%,比2010年下降3. 22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2. 6%,比2010年下降13.3个百分点,比上年降低2.2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2014 2019)也证实了这一点。根据该白皮书,尽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但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2014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除强奸犯罪上升外,其余多发犯罪数量均明显下降。与2014年

10、相比,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涉嫌上述8类严重犯罪未成年人由35414人下降到18172人,降幅达48. 69%。如受理审查起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爆炸、投毒等8种严重暴力犯罪,受理审查起未成年人由733人降到408人,下降44. 34%。但另一方面,也有资料表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有严重趋势。如有调查报告发现,尽管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逐年下降,但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呈现低龄化现象。2017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平均犯罪年龄为16.6周岁,而2013年则为17周岁。其中,故意杀人罪的首次犯罪年龄平均值为14.1周岁;抢劫罪为14. 3周岁;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为14. 5周岁。换言之,我国目

11、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在下降,但其中涉嫌重大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也在降低,呈现出“双下降”的趋势。涉嫌重大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不断降低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着新闻资讯的发达,近年来,未成年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人恶性犯罪屡屡见诸报端,不断挑战人们的认知和容忍的底线。2018年湖南沅江12周岁男孩弑母、2018年湖北孝感未满14周岁男生持剪刀刺伤女同学、2017年湖南隆回13周岁留守男孩杀害73岁老妇、2016年广西3名13周岁未成年人泼汽油烧伤流浪汉、2016年广西岑溪13周岁男孩杀害姐弟3人、2016年四川金川13周岁男孩将教师烧成重伤、2012年广西河池13周岁女孩因嫉妒同学比自己

12、漂亮,将其约到家中,杀人碎尸等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让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成年人感到脊背发凉。特别是,继2019年10月大连13周岁男童强奸杀人后,若无其事地出现在案发现场围观,并拍视频发给同学看之后,2020年4月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一名13周岁男童将堂妹杀害后抛尸的新闻,再次引发广泛讨论。其中,一种有力的观点认为,有些错误本不该被原谅,我们不该低估人性的恶。即便是年龄小,但如果他性本恶,并且毫无悔改之心,甚至继续犯罪,那也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代价!姑息未成年人作恶,其实就是对善良最大的惩罚!在此背景之下,多位人大代表提出,青少年生理、心理成熟时间的提前提高了其在刑法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特

13、别是近年来低龄犯罪的增加,刑法应发挥其惩戒机能,对低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最低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降至12周岁这种观点最终获得了立法机关的支持。本次刑法修正当中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就是其表现。根据刑修(十一)第1条第3款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明确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年满14周岁下降至年满12周岁,但对其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罪行条件,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到底是指“罪名”还是指“罪行”,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但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

14、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以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应当是指“罪行”。这就意味着,修改过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在适用时,将来在必要的时候,也有可能被解释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从而将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场合,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场合囊括在内。二是结果条件,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从法条规定字面来看,“致人死亡”通常是指故意杀人罪的场合,但从理论上讲,也可能存在行为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如凌迟)杀人,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致被害人死亡,只是“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场合。因此,“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可能是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在犯故意伤害罪的场合,不用说,既包括“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通常从行为的方式工具、针对部位、持续时间等来判断,如采用使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就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认定。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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