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公司并购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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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公司并购业务指引(2023年11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目的为提高本市律师承办公司并购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降低律师从事并购业务的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仅为律师在为并购方提供公司并购业务法律服务时参考适用。第二条概念界定1 .并购本指引所称之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公司合并等方式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入股或合并,或通过并购目标公司特定资产、承接特定债权债务等方式以接收并运营目标公司特定资产的交易行为。2 .目标公司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是指并购交易中被入股或被合并或资产被并购或债务被承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3

2、 .交易标的本指引所称交易标的是指并购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4 .尽职调查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杳,是指律师接受并购方委托,基于并购方对并购交易的特定需求,对目标公司或交易对方或交易标的进行调查,并从法律角度收集并分析相关信息,为并购方的并购交易提供依据的一种行为。第三条并购方式并购方式可根据交易标的不同、并购资金来源的不同、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的不同等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本指引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所调整对象的不同,将并购方式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国有企业并购和外资并购。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并购方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非上

3、市公众公司并购,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并购方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上市公司并购,是指上市公司作为并购方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国有企业并购,是指国有企业作为并购方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外资并购,是指境外企业作为并购方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第四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一般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3年1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3年1月日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23年1月日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

4、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5、(2004)20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2023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2023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320号,2023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股转系统公告2019931号)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二)(2019年4月12日发布并实施)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股转系统公告20181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

6、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通知(渝经信企业2014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渝府发(2012)118号)2.国企并购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19年5月1日发布并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18号,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

7、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务部令2016年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2012年4月20日发布并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务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3 .外资并购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

8、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发改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2018年9月25日发布并实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77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9、国办发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组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4 .上市公司并购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一一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320号)证券期货法

10、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3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9)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会公告2018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18号,2018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

11、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14年10月24日实施)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2)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证监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证监会公告20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

12、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证监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证监会公告2011)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证监会公告(2009)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以上所列仅为我国并购法律体系中基础法律法规规定,并非全部汇总。第二章并购程序概述第五条律师在并购项目中的法律服务流程律师承办公

13、司并购业务的完整流程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并购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谈判签约阶段、并购履约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贯穿于这四个阶段,前后照应通盘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脱节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第六条并购预备阶段前期预备阶段为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时起至开展尽职调查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前期预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收集交易背景信息、进行法律政策调研及可行性分析、起草或修改前期协议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信息收集、可行分析、前期协议三个主要环节。第七条尽职调查阶段从公司并购实务流程的角度出发,在交易双方达成并购意向后,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开始对被并购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当然也有可能应被并购方的要求

14、,同时对并购方的并购能力、企业发展规划等同时展开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核心工作。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无论是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还是目标公司,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履行尽责披露的义务。根据并购标的不同,常规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律师应根据并购类型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尽职调查工作准备。一般而言,尽职调查工作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成。简述:1 .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目标2 .明确尽职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3 .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披露和调查方法4 .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结果对交易价格调整原则(时间、市场因素)详述:1 .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目标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

15、备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最精准的并购决策。为了完成核查目标,律师工作团队应针对尽职调查工作,制订尽职工作计划,确定尽职调杳的工作团队、人员分工、完成时间。并由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签订协议明确尽职调查团队的人员工作权限、资料收集方式、保密方式及配合责任等。通过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方是否尽责任披露。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的另一面,实质也是被调查方的尽责披露的过程。在股权并购的模型下,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获得目标公司资产、经营、市场、收益、股权结构、控制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财务数据。在资产并购的模型下,尽职调查工作目标重点为目标资产的整体状况、目标资产的市场价值、用途、资产权利年限、工艺、技术、专利、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水平、资产的登记、第三方对资产的权利主张、交易税费、财务数据等情况。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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