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使用的安全规程和法规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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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块、氧气的使用1.1 进行乙块、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对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块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1.3 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燃瓶设备和管线上。1.4 乙块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1.5 严禁把乙焕及氧气软管放在富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送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1.6 乙焕气瓶严禁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1.7 乙块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常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

2、灵。1.8 乙块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1.9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启动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1.10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既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1.11 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口勺鉴定。过期或未通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1.1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洁净;如缺乏保险帽或气门上缺乏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1.13 氧气瓶应涂天

3、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块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块”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变化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导致误充气。1.1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口勺瓶上应写明“空瓶”。1.1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启动,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启动。乙块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启动。1.1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种工作,一种备用。1.17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1.18 在焊接中严禁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2乙块瓶、氧气瓶储存:2.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

4、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当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2.2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铸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2.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2.4 氧气瓶不准与乙快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日勺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2.5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2.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品,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3乙块瓶、氧气瓶的搬运:3.1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3.2 运送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3.3 所有气瓶的气

5、门都应朝向一面。3.4 用汽车运送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3.5 为防止气瓶在运送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3.6 用汽车敞车运送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3.7 不管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口勺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送。3.8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3.9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燃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乙焕和氧气瓶要分别寄存,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不不小于7米;两者之间的平行距离距明火的火源点要在10米以上,气瓶不可露天暴晒;不得

6、在高压线下建库;库房距有明火日勺火源点10米以上,还必须考虑常年风向,应建在火源点的上风向;室内保持通风,当室内气温高于35度时要进行机械通风(采用防爆电器);室内不得寄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氧化剂。气瓶下面不需放置绝缘垫之类的物品,可以气瓶外表的残存静电释放。露天寄存气瓶时要用遮阳物遮盖防止暴晒使气瓶温度升高引起气体升压,乙焕气瓶放置时必须竖立放置,最佳用固定支架支撑,防止倾倒后瓶内丙酮流出而发生燃爆事故溶解乙块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快气瓶(如下简称乙快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快瓶的安全使用,增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7、0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反复充装乙快气的移动式乙快瓶。本规程不合用于盛装乙快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三条本规程0规定,是对乙快瓶安全的基本规定,乙快瓶0设计、制造、充装、检查、运送、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B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研制、开发乙快瓶产品,其技术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获得成果0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持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o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步

8、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立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快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毕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献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第五条进口乙块瓶0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感人事部颁发B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措施执行。经监督检查合格的进口乙快瓶,由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汇报,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查钢印o进口乙快瓶的充装、运送、储存、使用和定期检查等,应符合本规程时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识的规定。【章名】第二章设计第六条乙焕瓶B设计,实行设计文献审

9、批制度。乙焕瓶B设计文献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献,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识。审批标识如下:I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II气瓶设计审查同意专用章IIII劳锅局审字第XX号IIII年月日第七条由乙快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快瓶设计文献的申请。乙快瓶设计文献至少包括:1 .设计任务书;2 .设计图样;3 .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快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快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快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 .设计阐

10、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根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重要生产工艺和检查规定等;5 .使用阐明书,应包括充装、运送、储存、使用规定,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 .原则化审查汇报;7 .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第八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B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焕气瓶或对应行业原则B规定。第九条对填料的规定:1 .在任何状况下,不得与乙快、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2 .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0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3 .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

11、总间隙等技术规定,应满足对应国标或行业原则的规定。4 .按规定规定充装溶剂和乙快气的乙快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对应0国标或行业原则的规定。第十条对溶剂0规定:1 .在任何状况下,不得与填料、乙快、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快的产品质量。2 .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快瓶在充装了规定量B溶剂和乙快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对应国标或行业原则的规定。第十一条每只乙燃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不小于1O1的乙快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不不小于等于1O1的乙快瓶应不少于1只。第十二条乙块瓶的公称容积不小于等于1O1时,应配

12、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B,应装配底座。第十三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献审批手续:1 .变化钢瓶主体材料牌号;2 .变化钢瓶设计壁厚;3 .变化钢瓶构造、形状和容积。第十四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按摄影应国标和行业原则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B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献审批手续:1 .乙焕瓶填料B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焕瓶B质量或性能;2 .变化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3 .变化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4 .增长乙烘充装量。【章名】第三章制造第十五条乙快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同意的范

13、围制造。第十六条乙燃瓶正式投产前,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并获得鉴定合格证书。乙快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快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规定,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立案。第十七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燃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规定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立案。1 .正常生产满五年;2 .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 .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第十八条变化乙快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重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规定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14、监察局立案。第十九条乙快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快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持续生产的规定分批。2 .公称容积不小于等于1O1的乙快瓶,每批不得多于5OO只;公积容积不不小于1O1的乙快瓶,每批不得多于2OO只。3 .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快瓶不得跨批4 .钢瓶数量局限性时,容许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查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第二十条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标或行业原则的气瓶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快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

15、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同意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第二十一条乙快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对应国标或行业原则0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o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第二十二条乙烘瓶制造质量0检查和检测项目、技术规定及合格标准,应符合对应国标或行业原则规定。第二十三条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B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2.易熔合金塞座0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Ifi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第二十四条乙快瓶的钢印必须精确、清晰和排列整洁。钢印标识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快气瓶的钢印标识和检查色标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乙快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识”(见本规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焕”,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识0规定。第二十六条乙快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对应国标或行业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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