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修订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修订稿.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泸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加强泸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但凡在泸州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泸县、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都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标GBJ3790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进行分类。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日勺区域,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2、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但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日勺用地性质调整须经都市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按有关程序报批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第舞翔笫类R)贸易帐CC妞C-C第.类M第知第知脚危险WGG1底房独立式住宅XXXXXXXXXX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XXXXXXXXX3多层居住建筑XXXXXXXXX4高层居住建筑XXXXXXX5独
3、身宿舍XXXXXXXXX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XXXXXXXXX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XXXXXX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XXXXXXX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XXXXXXXXX10居住小区医疗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XXXXX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XXX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派出所、居委会等)JJJXXXXX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XXXXX14小型农贸市场XXXXXXXXXX15小商品市场XJJXXXXXX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XXXXXX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XXXXXXXXX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
4、设施XXXXXX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电影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XXXXXXXXX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XXXXXXXX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XXXXXXXX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要堆独选址XXXXXXXXXXXX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XXXXXXXX24一般旅馆XXXXXXX25旅游宾馆XXXXXXXXX26商住综合楼XJXXXXXXX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XXXXXXXXXXX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XXXXJXXXXXX29科研设计机构XXXXX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XXXXXXXXX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
5、厂XXXXXXJXXXXX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XXXXXXXXXXX33一般货运仓库XXXXXXXXXX34危险品仓库XXXXXXXX35农、田、水产品批发市场XXXXXXXX36社会停车场、库XXXXX37加油站XXXXXJJXX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XXXXX7XX39客、贪运企业站场XXXXXXXXX40施工维修设施枳唆品场XXXXXXX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XXXXXXXX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XXXXXXXXX注:J容许设置,X不容许设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都市规
6、划区内的各片区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由本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同意后实行。第八条对多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日勺指标。对混合类型日勺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进行加权平均,并按基地内建筑类别指标严格者控制。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公共设施日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条凡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建筑用地的,不管公建用房所占比例多少,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公寓式办公楼建筑容量指标一律按居住建筑控制。第十一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的计算,以红线确
7、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都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计算。各建设项目不管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得分割成若干地单独计算,已建建筑在红线范围内时仍要参与指标计算。建筑基底面积以建筑物正投影面积计算(雨蓬、挑檐、造型构架不计入计算)第十二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第十三条住宅建筑基地未到达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岂公顷。建筑基地未到达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状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阻碍都市规划实行的,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可
8、予核准建设一第十四条各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详细规划的指标规定,又要满足附表(二)日勺规定,取两者中的规定严格者作为规划管理的控制指标。第十五条在计算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时,全地下室不参与控制指标的计算。第十六条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内建筑底层全开放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场地及小区绿化用地的,该架空层纳入层数计算且高度应满足对应规范的规定。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第十七条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容量应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需求。第十八条调整方案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附表(二)的规定指标规定,同步不得超过原审批方案指标。附表(二)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制范围旧城新区-一-单
9、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类别j(不不小(不不小(不不小(不不小于)于)于)于)多层住宅小区30%1.825%1.575米如下高层住宅小区22%3.520%2.5100米如下高层电梯住宅20%4.518%3.5多层办公建筑、旅馆40%2.235%2.0高层办公建筑、旅馆35%6.030%5.0多层商业用房(包括专业市场)45%2.540%2.0厂房及库房55%2.255%2.2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两幢建筑采光面相
10、对时,建筑采光间距应不小于平均高度1o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互相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采光面时,山墙按山墙距退让山墙距二分之一,采光面按平行布置采光间距二分之一退让,建筑间距两者相加计算,旦其最小值为6米。既非垂直又非平行的居住建筑,当两栋建筑夹角不小于60。时按互相垂直布置日勺居住建筑间距计算,当两栋建筑夹角不不小于60时按互相平行布置日勺居住建筑间距计算,建筑(含阳台)最窄处应满足计算规定。(四)居住建筑进深不小于16米日勺山墙,不管开窗与否,一律按采光面计算间距。进深16米如下住宅山墙有居室、客厅开窗者,山墙之间最低间距不低于13米;若仅有厨、卫开窗者,山墙之间最低间距不低于10米。第二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时间距,30米如下高度的建筑按照平均高度日勺1.0倍控制;超过30米高度的建筑,每增长3米高度,建筑间距增长1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勺间距,按照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各自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相加计算。(三)高层居住建筑总进深不小于24米日勺山墙,不管开窗与否一律按采光面计算;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间距不低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临界距不低于9米。既非垂直又非平行的居住建筑,当两栋建筑夹角不小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