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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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一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加入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

2、业的发展。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一行政法规一部门行政规章一安全技术规范一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1 .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节能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I日起施行。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

3、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如一些地方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 .部门行政规聿部门行政规章这个层次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是以国务院行政部门首长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

4、的形式颁布、行政管理内容较突出的文件(相关办法、规定),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2001年9月17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2002年7月

5、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4 .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注:2014年1月1日前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

6、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如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2010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月27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OOO4-2007,2007年8月

7、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等。5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引用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与引用标准主要有如下关系:(1)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2)安全技术规范是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主体,标准被引用后是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补充;(3)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最低安全要求;产品标准中应当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国

8、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进行了简单解析和说明,以供学习参考。1 .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法

9、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涉及7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1)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当然经协商一致可以予以变更。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2)劳动

10、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5)下列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

11、定,在1个昼夜或1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2)休息、休假时间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则称为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中进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加班和加点。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范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都有具

12、体的限制。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3 .工资(1)工资分配的原则工资分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2)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4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主要是指劳动保护,是指规定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

13、状况,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项法律规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权利包括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知情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执行的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报告义务。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女职工特殊保护由于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与男性不同,有些工作会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从保护女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这不属于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而是对女

14、职工的保护。同时,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即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称为女职工的四期保护。(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种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登记制度;未成年工上岗前的安全卫生教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知识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

15、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颁布的法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据2OoO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的监督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D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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