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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安环部负责统筹安排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管理和检测、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由各车间安排专人负责,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可外委实施。监测结果按要求在工作场所公布。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应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5号令要求的频次实施。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归入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五、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六、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的,第一次给予安环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IOO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