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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启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指挥下,立即采取如下措施:(-)生产部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二)安环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和设备,并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四)公司工会组
2、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五)安环部应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的全面调查,分析原因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安环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