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评议考核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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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修订)docx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修订).docx自治区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x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以下统一简称“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

2、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第四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应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第六条“案卷评查”应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

3、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其他方法实施。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单位的“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组织开展“案卷评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评查规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查方案和标准。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二)要求利害关系人员回避;(三)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案卷评查小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四)组织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五)组织听取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

4、;(六)反馈或者通报“案卷评查”结果。“案卷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九条组织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由2名以上组成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第十条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六)执法文书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是否一案一卷,统一编号;(七)罚没收据是否符合要求,实行罚缴分离;(A)行

5、政执法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九)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十)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十一)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十二)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第十一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第十二条对于在“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案卷评查小组应当要求被评查单位整改。第十三条“案卷评查”结果将作为河长制管理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水利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先进评比,不合格案卷制作人、办案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四条各

6、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案卷自查制度。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宁水政发(2011)48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修订)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水利厅对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7、则。第五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六条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责任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执法评议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是指水利厅对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是指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第八条评议考核执法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S)是否按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

8、任;(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办理;(六)水行政执法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七)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第九条评议考核执法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持证上岗;(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S)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

9、的行为。第十条征求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应当向本单位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第十二条水利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将作为河长制管理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水利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先进评比,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

10、发之日起实施。水利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宁水政发(2011)48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

11、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

12、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第十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司法部门与水利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第十一条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年审注册,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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