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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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提高学校卫生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以生为本、健康第一理念,深化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投入保障、考核评价,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科学、注重实效的学校卫生工作发展新格局,使我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迈上新

2、台阶,为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提供有力保障。2022年底,全市托幼机构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2022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23年底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照要求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底,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全部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二、主要任务(-)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学校校医配备到位1 .配备标准。托幼机构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市(州)级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与

3、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中小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配备校医。校医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校医。保健

4、教师可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在编教师担任。2 .配备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关于建立学校与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联动机制的通知(十肺炎防指办202068号)和十堰市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共建工作实施方案(十教函2020 38号)要求,通过“自主招聘、购买服务、社区派驻”等多种途径推进校医配置工作,切实解决辖区内公办、民办学校校医配置问题。要加大对民办、农村等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卫生部门合作,选聘卫生专业技术骨干到民办学校、农村学校兼任健康副校长,建立医疗应急绿色通道,指导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学生体检、传染病防治、近视防控、心理咨询、应急救护、保健老师培训等工作

5、。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要落实传染病防控属地和主体责任,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配齐校医,充分发挥校医的卫生专业技能。3 .实施步骤。(1)所有托幼机构要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对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视情况整改关停。(2)市直学校(含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十堰市科技学校、十堰艺术学校)、县(市、区)高级中学(中职)配备2名专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医务室日常工作,要求在2022年底前完成,以后视办学规模逐步增加医务人员数量,2024年底完成达到600 : 1的要求。(3)寄宿制小学、初中(含私立学校)和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小学、初中,至少

6、配备1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十堰市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共建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为学校配备兼职校医,根据校医工作量由学校支付服务外包经费。2023年底落实专职校医配备。(4)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职保健教师。由学校选拔责任心强,能够胜任工作的在职在编教师,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明后,担任保健教师,2024年底完成。(二)完善设施设备,推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1 .机构设置标准。各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其中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必须设

7、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健室是指不提供诊疗服务、不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2 .硬件设施要求。各学校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功能分区以及卫生器材、设施配备等要求,建设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方便急救车辆就近停靠,同时要远离污染源

8、,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根据诊疗科目需要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隔离室等,各室独立分隔并张贴明显标志。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55号)要求设置隔离室及医学观察场所。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按要求设置临时等候区和健康观察室,分别用于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可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患病教职工和学生的临时处置场所。3 .实施步骤。(1)托幼机构卫生室和

9、保健室的建设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验收,公立幼儿园建设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立幼儿园经费自筹。(2)十堰城区(不含哪阳区)卫生室(保健室)建设要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并组织验收,县(市、区)卫生室(保健室)建设要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组织验收。(3)公立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建设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私立学校经费自筹。(三)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各学校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各学校的实际,优化、细化各项卫生制度。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课)登记追踪制

10、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及消毒制度、免疫接种证查验制度等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四)明确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职责及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制,落实师生晨午检及因病缺勤监测工作,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教室、宿舍、图书室、室内运动场馆等场所的通风。学校一旦发生传染病流行及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及时落实消毒、病例隔离等有效控制措施,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三、工作要求(-)提高认

11、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保障儿童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及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建设和校医(保健教师)配备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保基本、全覆盖的要求,抓紧摸清底数,研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辖区卫生室(保健室)设置的数量、校医配备的数量及来源、经费保障渠道、岗位招聘要求等,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二)强化保障,完善管理各地教育、编办

12、、卫健、人社及财政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学校卫生室(保健室)设施设备齐全、校医(保健教师)配备到位、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到位。一是编办、人社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中小学校学生人数核定编制设置岗位,优化现有编制结构,满足校医配备要求;人社、卫健部门要完善校医职业发展体系,在进行校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考虑校医工作特点和具体工作实际,注重考察校园诊疗、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情况和业绩,实行单独评审;有保健教师经历的,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可予以适当倾斜。二是市、县(市、区)级财政要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将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每年年底卫健

13、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考核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足额支付服务外包或购买服务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开展。三是建立市、县二级培训机制,对校医(保健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及岗前全员培训,让其熟练掌握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最新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是教育部门要落实校医(保健教师)相关工资待遇,确保校医(保健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校医(保健教师)参与学校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值班值守等计入工作量,依标准核发薪酬。五是教育、卫健部门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把校医(保健教师)纳入优先评选范围。(三)加强督查,压实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将校医配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进一步加强校医配置专项督查。同时要建立补充配备中小学校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直至全部学校按标准完成配备工作。市教育局、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校卫生室(保健室)和校医配备完成情况采取定期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督查,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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