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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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完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关于印发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条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包括

2、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鼓励各镇街、集团整合辖区内的学校就餐需求,建设区域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

3、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

4、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第九条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筹资金,多渠道解决和落实学校食堂管理、运行等相关资金。第十条教体局是辖属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

5、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第十二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第十三条学校从供餐单

6、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7、。第十五条建立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学校应对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期满后,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按照合同条款自然退出,食堂经菅权重新进入招投标程序。第十六条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第十七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

8、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部署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第二十条加强民主管理。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

9、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膳食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第二十一条强化安全保卫措施。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监控视频全覆盖,并逐

10、步实现监控信号上传至监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与学生同时、同标准、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教体局及各级教育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四条 教体局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从业

11、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条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

12、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教体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学校食堂量化分级须达到B级(良好)以上。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由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自觉接受

13、学生、家长监督。运用“互联网+食堂管理”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原则上按就餐学生与食堂从业人员不低于100:1的比例配备,寄宿制学校按就餐学生与食堂从业人员不低于80:1的比例配备。第三十条学校应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应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培训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二)严格落实晨检制

14、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以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

15、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得化妆;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第三十二条学校每个校区均应确定至少1名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对接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并经培训后,开展或配合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第五章食品采购第三十三条 规范原材料采购程序。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或统一配送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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