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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中心城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本市中心城区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
2、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第六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中心城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本市中心城区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3、,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第六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中心城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本市中心城区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4、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书。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应当按市出租汽车行政
5、主管部门规定在车内设立统一运营标识。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第十七条申请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本市中心城区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在本市公安机关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二)年龄男性不大于60周岁、女性不大于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三)自申请考试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类别
6、从业资格证,且符合本条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经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应当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第四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
7、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三)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已取得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通过网络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
8、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人民币不低于100万元。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由其注册登记,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
9、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A)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如实记录驾驶员信息。(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
10、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人民币不低于100万元。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由其注册登记,保证
11、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A)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如实记录驾驶员信息。(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
12、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人民币不低于100万元。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
13、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由其注册登记,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A)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如实记录驾驶员信息。(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
14、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
15、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乘客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载。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二)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