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方面问题研究》56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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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制监督方面的若干问题研究目录摘要1关键词:行政法制;法制监督;制度完善1一、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概述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基本特征1(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构成要件2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现状及所存在问题的分析3(-)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现状3(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3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策略5(-)注意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5(二)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5()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察6结论7第文献7摘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被明确的提出来了,并全面的对依法治国方略也进行了阐述,从而能够及时有效的把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发展成

2、了完善依法行政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但我国的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通过对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找出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提供指导。关键词:行政法制;法制监督;制度完善一、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概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基本特征行政法律监督是指对行政权力在法律体系中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特殊行政监督。负责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国家机关司法制度以外的任何人或者组织。行政监察主体和

3、其他国家机关及公务员行使特别行政监察、执法、守法等法定程序的职权。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专门执法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就国家行政权在法制中的监督而言,它是把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监督的对象行政机关法制实施监督的适用主体形式具有各种多样性。我国青年行政警察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一切有权力监督的主体3行政权对法制实施监督的适用范围必然具有各种广泛性;4.运用行政权对法制实施监督的具体监督管理方式必然具有多样性。(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构成要件1

4、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主体的适用范围当然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可以包括是指有权对国家行政法制主体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所有权进行的执法监督的一切社会组织和相关个人,还可以包括对民政党、国家行政权力执行机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专门性的行政执法监督监察机关、社会主义团体、人民广大群众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体等的执法监督。相对于其他中级行政法院的主体来说,它的管辖范围还是要宽的多。不同国家行政监督法制中的监督管理主体其对不同行政监督主体所负责实施的行政监督制度效力不一样。Z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大致可分为国家社会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根据行政监督的社会目标和目的,行政监督大致

5、可分为国家指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决策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法律监督:根据行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大致可分为行政执法程序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执法机构对具体抽象行政行为的相互监督。具体行政机关也可以认定为对具体行政机关合法性的相互监督。根据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的关系,国家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家外部监督的时间顺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不正确监督、无效监督和无效监督。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现状及所存在问题的分析(-)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现状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具备了拥有成熟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特性,这将是一个高效便捷功能的法律监督制度系统所认为必须的,但目前我国

6、所正在建立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法律监督制度体系自中共建国以来就已经发展的很不足和完善,还明显的是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国家行政纪律法制实施监督制度建设立法工作滞后;地方国家行政权力执行机关执法监督不健全;国家行政纪律法制实施监督程序不健全完善;行政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行政监督责任主体缺乏自身应有的监督独立性和监督权威性;行政监督责任主体履行监督责任意识素质不强等都可能是当前我国现行国家行政纪律法制实施监督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因素造成了当前我国现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运行效能不高。(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1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立法滞后行政法律监

7、督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制度。执行机构在分析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为执行标准,是政府监督政策执行的主体,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一些行政区域,甚至所有行政区域,还比较空白。因此,立法工作的滞后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法律本身的漏洞削弱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效力。第一,虽然有些监察机关具有监察职能,但这一职能仅限于发现权,法律并不能赋予他们更具体的调查和处罚权。因此,刑罚权与监督权必须同时明确。例如,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对于某些违纪行为,只有6个月的警告和12个月的缺勤。I制裁力度的

8、减弱也会影响行政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一些规定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造成了很大的限制。例如,该法第35条规定:“重要监察决定由监察机关和重要的监察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2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和重大监察建议,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这无疑会导致地方政府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重大干预,影响行政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是终局的、强制性的。Z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1公务员法第八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2公务员法第八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

9、月。”监督机制不健康完全体现在: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行政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工作管理流程、职责履行权限等问题作了相对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作为主体的其他相关法律奖惩机制规定并没有被明确涉及,本级地方政府部门任命的高级公务人员一般只能认为是能接受政府监督的检察对象。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由于管理机制上的问题而大打折扣的其实是政府监督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监督管理客体必然牵制着专门化的监督机构,能够与监督同级或者的上级监督组织互相抗衡的是其独立监督权力相对比较缺乏2行政监督权一直以来处于事后无法行使的稀缺状态,在监督权力事后行使的整个过程之中完全没有

10、权力进入,致使法律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3行政监督管理主体自身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也并不健全,在监督工作量和政绩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中,上级对于行政纪律法制实施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和下级对于行政纪律法制实施监督管理机关很可能是信心不足,因此,对于监督失职等法律问题就根本无从予以追究,同时,处罚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也可能导致行政监督权的效力被大打折扣。3彳亍政法制监督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督管理和处罚在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比查处和纠正作用更重要。目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法律制度方面

11、,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公务员法等。然而,这些相关法律并不能解决私人法律监督机构和行政主体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这直接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私人法律监督和行政主体无法真正行使内部监督管理权。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对相关行政处罚相对人和社会舆论的主体监督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实施和有效保障。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其中的两条规定都充分强调了严肃惩治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的犯罪行为。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有效预防和针对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就被这种行政监督法所忽视了,通常情况是只有等到某种问题的及时出现,造成某种严重后果

12、后才可以去进行追究。作为一个带有一种惩罚性事前监督的事后行政监督,虽然相对合理,惩戒性的事后监督引导作用在目前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法制中的监督中也已经有所充分体现,但由于依法行政监督成本相对较高,从而也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效率。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地位相对较低的专门监督而言,往往仅仅是因为部门监督不力,同时,也往往出现了部门无力对其进行专门监督的尴尬现象;除了中央纪委的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监督力度虽然在不断加强之外的其他社会媒体监督,但就其他专门监督并没有真正充分发挥其自身应有的监督作用,如网络新闻媒体监督、人民监督。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策略(-)注意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面

13、向未来的事前监督方法指的也就是事前有效监督,减少各类行政监督成本的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也就是早日及时发现行政问题以有效避免各类行政依规违法的情况发生。如,第一,行政管理权力的直接执行者应该是国家公务员,所以,要真正进入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就要通过严格执行公务员职业选拔资格考试,选拔一批综合能力素质高、思想道德好的公务人员。第二,完善优化行政立法决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决策工作主体化的科学化、民主化、多元化。事中监督工作应该要得到高度重视,在不断加强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及时查处和纠正媒体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继续加强屠宰后监督检查。监督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基本程序是事后监督,维护公正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

14、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的“消防”监督作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这其实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基本道理。现在的行政,不仅是原来简单的执行法律了,他现在发展成了现在的授权立法、调解、仲裁等多种领域。因此,行政处罚行为不仅仅还存在着行为有不是没有一定法律依据、是不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诸多问题,而且还有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国家在保留授予其他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权力的权利同时,还认为应该通过规定其他司法机关、群众监督等多种行政监督管理形式,来协助进行行政权力的决策监督和法律制约。所以,坚持权力监督制约原则,建立权力监督制约体制,不仅能有效的完

15、善权力的监督,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必须协调内外部法律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体现合理设置机制并体现在合理设置机制中,有效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法律监督体系建设,协调内部行政监督与外部法律监督的协调。这三个方面必须体现在三个方面: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这是一个科学的效率原则。简化监督管理机制程序,节约资源。同时,行政机关法律制度的有效监督必须充分体现有效监督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管理行为,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二)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公民监督是促进人民参与群众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活动。公民合法监督应该是各级行

16、政机关法制主体监督中尤为重要的一种合法监督,许多有效的、有监督力度的公民合法权利都应该是通过引导公民维权来监督实现对各级行政法制主体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合法监督的。首先,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在全国的社会深入开展政治法制宣传理论教育,把我国人民干部群众迫切想要积极参与民主社会政治的法律积极性意识进行不断提高,其次,为了不断增强我国人民的民主政治法律素养以及丰富我国人民的政治法律理论知识,应该在我国全社会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正如之所谓首先得民心者得以平天下,只要我们站在全国人民及其群众的利益角度切身为其人民谋利益。就希望能很快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不仅如此,还要探索建立健全广大公民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广大公民的社会监督责任意识。第一,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依法保障人民的司法监督权提供基本保障。相关法律要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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