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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交通运送部正式公布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规定RT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行业即时资讯哪里找?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令2023年第8号)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5月21日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保障运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增进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铁、轻轨等都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及有关管理活动,合用本规定。第三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应当遵照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
2、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送部负责指导全国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工作。都市轨道交通所在地都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者都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如下统称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I领导下负责组织实行本行政区域内的I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行基础规定第五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在都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都市规划的衔接、都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行安全保障等原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
3、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在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文献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送能力、行车组织、运行管理、运行服务、运行安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文献中应当设置运行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车站开通运行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规定的(符合状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日勺兼容状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行安全的)适
4、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状况;(四)与都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状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状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状况。第七条都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行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行需要。第八条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车
5、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构造、运行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行安全相适应欧)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运行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时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原则,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I,应当督促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如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运行单位应当在运行接管协议中明确有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条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行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行前安全评估的I,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行手续
6、。初期运行期间,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I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规定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处理。第十一条都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行期满一年,运行单位应当向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行汇报,并由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行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I,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行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I问题,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汇报都市人民政府,同步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规定限期整改。开通初期运行的都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时,甩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的
7、!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毕甩项工程的,运行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所有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行手续。第十二条运行单位承担运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三条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行需求时从业人员,按有关原则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都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I,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行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都市轨道
8、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运行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也许影响安全运行的J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汇报。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行单位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行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I,应当汇报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都市轨道交通运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
9、理体系,并报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立案。运行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留记录。第十六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和运行单位应当建立都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行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具有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并实现运行单位和各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行安全管理水平。运行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规定,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水平。第十七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行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10、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行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初期运行前、正式运行前以及运行期间的安全评估工作管理措施由交通运送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和运行单位应当建立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信息记录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第三章运行服务第十九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运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行服务质量承诺并报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立案,定期汇报履行状况。第二十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都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送组织规定,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立案。运行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
11、响服务质量区I,应当向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阐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运行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行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都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抵达、间隔时间、方向提醒、周围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醒、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都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醒等信息;(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行等非正常运行信息。第二十二条都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原则组织实行交通一卡通在轨道交通的建设与推广应用,推进跨区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第二十三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都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拒不遵守的,运行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欧I,汇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行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成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都市轨道交通运行主管部门和运行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成果告知乘客。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
13、行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第二十七条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导致严重影响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鼓励运行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及有关设施设备,提高服务品质。运行单位应当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第四章安全支持保障第二十九条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开通初期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有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醒或者警示标志。第三十条在都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I,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行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
14、测:(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五)大面积增长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第三十一条运行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也许危及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情形,运行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规定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用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I,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平常检查、检测
15、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阻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都市轨道交通线路时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也许阻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用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状况紧急的,运行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严禁下列危害都市轨道交通运行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私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构造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
16、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危害或者也许危害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私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私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都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阻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寄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围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