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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社会
2、力量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二)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活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潜力。(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
3、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力量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四)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当前,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既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也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
4、。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五)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创新医疗服务供给模式,大力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公平待遇,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延长健康服务产业链,助推经济转型。(六)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力争社会力量办医走在全乃至全省前列。到2023年,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至少新增529张,总量达到1905张,占
5、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28.08%。(七)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坚持开放市场、平等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和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三、进一步形成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八)开放社会力量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力量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社会力量积极举办康复医院、老年医院、儿科医院、产科
6、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发展集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为一体的新型医疗服务机构。在城市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海岛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其中门诊部和诊所不受规划限制。放开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和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鼓励本市医疗卫生单位退休或辞职的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门诊部。(九)鼓励和支持
7、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在市域医疗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下,社会力量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凸现错位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
8、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和配备超大型的医疗器械,把公立医院改制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适度减少公立医疗机构数量,降低公立医院比重。要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
9、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办医模式,支持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四、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十一)实行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社会力量举办
10、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十二)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十三)界定明晰产权。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并
11、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十五)加强财务监管。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是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办医疗机
12、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民办、公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纳入各级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电子病历和药品购销等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十七)增强社会责任感。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十八)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社会办医
13、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增加其额外负担。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五、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十九)优化用人环境。符合条件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社会办
14、医疗机构自主聘任。(二十)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达到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入条件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此类参保人员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参照公办医院卫技人员工资制度为其建立档案工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年限认定与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转
15、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衔接问题按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二十一)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在编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待续,除聘用合同另在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应按规定报卫生计生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原在
16、编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流动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原在编公立医院医护人员,今后若重新流动到公立医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编委办、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卫生计生局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二十二)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培训计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