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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为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企业职工和周围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基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总经理是基地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责任人是本部门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全面规划、革新技术、综合利用、科学管理、防治污染”的方针。3、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负责控制污染源,治理、消除污染影响。4、基地组织生产应最大限度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三废排放,降低污染影响,搞好技术革新和综合利用,通过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
2、漏,把“三废”消灭和减少在生产过程中。5、涉及老产品的扩建、技改项目时,必须实行“以新代老”的原则,新老“三废”要一并解决,增产不增污,不得产生新的污染源。6、对污染严重,而又有治理方法的项目,厂内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对尚无治理办法或处理效果尚不理想的项目,由经理组织有关部门限期完成。7、基地各部门应注意节约能源,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消耗定额,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生活及工业废水应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办法直接排入地下,以防止污染地下水。8、基地所排固体废物尽量综合利用,暂时确无利用办法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临时储存时,场所要采取防渗漏、封闭措施。9、
3、环境保护设施应从有资质的单位制作或购买合格产品。10、使用噪音大、振动大的设备和产生粉尘的设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降振、隔音、吸音、消音和防尘措施,确保操作岗位达到规定限值,厂界符合要求。11、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项目的设备设施不得随便停用,开停车时必须经过生产计划科批准。12、环保工作要做到三个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环保工作)五个纳入(把环保工作纳入增产节约,纳入经济责任制,纳入企业管理内容,纳入生产调度管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13、生产车间要因地制宜地在车间、厂房周围植树造林,种植草坪,加强管理,逐年扩大绿化面积,不断改善劳动环境。14、对
4、批准纳入环保治理的项目,财务、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和施工力量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15、厂内生产应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有效减少污染影响。15.1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综合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生产过程中可用尾气,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15.2各种工业污染源已进行治理,排放的“三废”符合国家排放制度。污染源治理设施配套率大于95%,环保设施年运行率大于95%;15.3生产现场的有害物质和粉尘的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制度,年平均合格率大于85%;15.4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应采取消声或隔音装置。生产现场的噪音和厂界噪音要达到国
5、家规定的噪声限值;15.5厂区绿化率大于15%或可绿化率大于95%o机器、设备、管道整洁,安全附件齐全,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16、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及资金来源一律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不增加污染负荷,增效不增污。17、凡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总体布置“三废”防治措施设置,应有基地生产技术科参与研究,并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方能确定。18、建设项目要尽量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必须有先进的“三废”治理措施,实行层层把关,凡生产工艺有“三废”三同时没有防治措施的设计,基建部门不得施工,凡是没有同时完成“三废”
6、治理或应有而没有污染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部门不得验收投产。19、凡没有“三废”治理或处理“三废”技术不过关的新产品及科研成果,不予以鉴定和推广,更不得用于生产。凡是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技改,不得批准立项。20、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治污染的第一负责人,在环保、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环保工作。21、生产部门要根据基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单位、岗位的控制指标,并作为操作规程和生产岗位责任的重要内容,控制情况应记入相应台帐。22、生产部门要督促车间加强生产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消除跑、冒、滴、漏,不断降低原材料消耗及“三废”排放量,加强异味
7、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异味。23、基地环保设施是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的重要部分,不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停用、拆迁或损坏。检修要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检修方案包括检修时产生的污染物处置方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24、污染治理效果及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布。25、基地将车间及各班组环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26、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或有条件治理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经督促检查不听劝告,致使排放的“三废”长期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确定由于其过错造成基地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27、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28、基地职工或有关部门凡是对基地及社会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特殊成绩和贡献者要通报表扬,并向县、市推荐。29、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考核条件,完不成规定的环境任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