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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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站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政治高度,主导推进了如火如荼的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场极具开拓性和创新性的重大刑事司法改革活动,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构造在经历两轮地方试点之后逐步清晰,其本质即为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司法和社会治理职能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合规激励改革。虽然检察机关在改革试验中探索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宽缓量刑建议等多种激励方式,甚至还考虑到企业在获得司法机关的合规从宽处理后仍然可能遭受严厉的行政处罚,因而与行政机关联动推出合规从宽处罚的刑行衔接机制,但从激励效果和社会反

2、响来看,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构造仍然是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合规不起诉的基本原理是合规整改不起诉,以是否引入第三方组织负责监督考察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为标准,可以分为检察机关自行监管模式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截至2021年11月底,第二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10个省级检察院、61个市级检察院、381个基层检察院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52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54件,绝大部分通过合规整改验收的涉案企业都已获得不起诉处理。随着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蓬勃兴起,尤其是试点地区和案件范围的不断延拓,相关制度和理论储备不足的问题相继凸显。例如,我国企业的现代化治理结构普遍失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无法相

3、互制衡,缺乏企业合规体系有效运转的公司法基础;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于相对不起诉案件,诸多试点地区不敢将合规不起诉扩展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单位犯罪案件。但是,使合规不起诉改革陷入重大理论困境的根本缘由,还在于其薄弱的刑法教义学根基。首先,企业合规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尚不清晰,我国刑法既未将合规规定为刑法义务,也未使合规成为犯罪阻却事由。其次,企业合规亦非法定刑罚减免情节,在转嫁责任的语境下,单位基于合规方的努力减免责任刑变得十分困难,合规计划的建立充其量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影响预防刑裁量,这种微弱的宽缓效果显然不足以为合规不起诉提

4、供理论支撑。再次,即便通过刑事立法扫清合规融入犯罪论和刑罚论体系的障碍,也无法解答合规不起诉改革正当性的关键问题,即多数涉案企业并未在事前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却能在刑事追诉过程中以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这种事后合规出罪机制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仍然无法消除,且会随着改革推进至重大单位犯罪案件而愈发剧烈。最后,企业获得合规不起诉之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强调“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但传统理论认为此时单位犯罪已经不复存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何处置责任人成为新的教义学难题。合规不起诉改革面临的刑法教义学困境应当通过教义学研究加以纾解,这也为重新检视和发展单位犯罪刑法教义学创造了难能

5、可贵的契机。而诸如制度功能、刑事政策、立法论等研究路径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合规不起诉改革的价值和制度基础,但都因迂回曲折或浅尝辄止而难以产生具备足够解释力的理论成果,无法承担起为本次改革提供教义学依据的重任。本文认为,合规不起诉改革的犯罪论根基在于单位犯罪的分离构造理论,在重塑单位犯罪基本构造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合规得以顺利引入单位犯罪的入罪、出罪和追诉三大环节,单位和责任人实现了分离入罪、分离出罪和分离追诉;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制裁论根基在于超越刑罚的实质制裁理论,企业通过合规整改程序完成浴火重生式的自我革命,除了需要付出大量经济成本以外,在治理结构、商业着企业承受了相比于罚金刑的财产

6、处罚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模式、组织人事等方的改造和撤换更意味一、合规不起诉研究的反教义学化趋势当前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也许考虑到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于是尝试从制度功能、刑事政策、立法论等多个维度揭示该项改革的正当价值和完善路径,而鲜少直面合规不起诉的教义学困境,呈现出明显的反教义学化趋势。对这些研究成果有必要作出阶段性梳理和总结,以便在此基础上展开关于合规不起诉教义学根基的讨论。(一)合规不起诉改革制度功能的研究在制度功能的研究中,合规不起诉的价值基础并非源自于教义学内部,而是奉行功利主义哲学,以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功能、价值、效果进行正当性证成,揭示了改革的目的和动因。这一研究主要围绕营商环境的

7、优化与民营企业的特殊保护、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与最优犯罪预防三方面的问题而展开。一是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民营企业的特殊保护。”起诉一个企业,等于宣告其死刑”,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兴起肇因在于避免刑罚的“水波效应”,即起诉和惩罚单位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商业伙伴流失、生产经营停滞、上市资格被取消、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灾难性的附带后果,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司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自定位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大力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二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

8、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推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属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引入刑事合规机制来参与社会治理的最新探索。检察机关从单纯的犯罪追诉者变成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造者,企业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搭建起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现代合规管理体系、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实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我防范、自我监控、自我整改,社会治理方式完成从国家外部压制型规制转向企业内部管理型治理的现代化跃升,由此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与最优犯罪预防。合规不起诉被认为是企业犯罪治理的新模式。传统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单一,负效果明显。针对企业犯罪的策略,预防远比惩治重要。将合规计划纳入企业犯

9、罪治理体系可以回避风险社会中“创新就可能犯罪”的风险,因为它是出罪与入罪处理的中间路线,通过综合衡量多方面利益,体现了以企业自治为基石的特殊预防理论。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规则,合规计划推动了企业犯罪的规制视角由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同时也更聚焦于通过激励而非威慑的规制策略,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和犯罪预防。(二)合规不起诉改革刑事政策的研究在吸收制度功能研究成果基础上,刑事政策研究进一步在刑事司法层面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试图通过单位犯罪的刑罚宽缓主义需求在教义学之外寻找政策依据。这一研究主要围绕司法轻缓化的趋势、少捕慎诉慎押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展开。一是司法轻缓化的趋势。有学者总

10、结世界范围内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兴起,认为企业犯罪已经度过了实体立法数量增力口、司法打击力度增强的时期,进入司法轻缓化阶段。我国已通过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从企业产权保护和企业家人身权利保护两方面落实司法轻缓化,而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推行更是顺应司法轻缓化的时代产物。二是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随着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合规不起诉改革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相伴而生,使“厚爱”与“严管”相结合。检察机关通过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依法可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积极推进试

11、点地区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促其践行可管控的整改措施,深化诉源治理。三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学者认为刑事合规属于一种预防型刑事政策,能够软性地倡导、鼓励企业治理朝着合规的方向努力,为重刑主义下的单位犯罪“松绑”,所发挥的企业治理效益是事半功倍的。还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改革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高度契合,合规具有有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等价值。也有学者认为对这些责任人的处理仍然应当是宽缓化的,即虽然不能不加区分地随企业作不诉等宽大处理,但也不能像欧美国家那样予以严惩,而应坚持慎捕、慎诉、慎押的原则。(三)合规不起诉改革立法论的研究合规

12、不起诉改革在近年来的各项刑事司法改革中尤其具有探索性和前瞻性。在教义学的理论准备不足而企业合规又尚未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合规不起诉改革研究很容易滑向立法论。这一研究主要围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而展开。一是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面,学界普遍建议增设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解决当前开展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于法无据”的问题,并从制度模式、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协议内容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体例上,有学者主张增设个别条文,如在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后增加“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一”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二”,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考察程序等作出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应设立单位犯罪特别程序,在

1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一章,针对企业犯罪建立独立的暂缓起诉程序。二是在刑法的修改方面,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合规引入单位犯罪构成,具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扩大单位犯罪处罚范围,将“严格责任”引入刑法。例如,扩大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将单位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展至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单位未进行有效合规治理的,推定单位具有犯罪故意;因单位未适当履行预防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推定单位具有犯罪过失;对犯罪单位确立较之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等等。第二步是将企业合规确立为企业无罪抗辩事由和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例如,单位进行有效合规治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总结:前期研究的反教义学化趋势明

14、显学界关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研究已经从最初的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协议等域外制度介述和比较法分析,开始转向关注本土司法改革经验和问题的原创性研究。制度功能的研究为合规不起诉制度奠定价值基础,这对于改革的顺利性得到广泛肯认的前提下,才能凝聚司法机关、涉案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合力,获得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刑事政策的研究揭示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运行规律和政策基础,澄清了涉企案件宽缓主义处理的政策来源,有助于消除对企业和企业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质疑,并对改革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立法论研究旨在提出修法建议。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熟经验最终将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加以吸收固定,适时开展立法论研究确有其必要性。开展至关S要。合规不起诉改革只有在正当但是,合规不起诉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目前正处于向纵深探索的关键阶段,在全国各地铺开试点的目的就在于鼓励制度创新、形成百花齐放的改革局面,而不过早地受制于特定模式和制度安排。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改革的合法性问题,三令五申要求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绝不能搞“法外开恩”,要准确理解企业合规制度的原则精神,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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