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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非工程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合同(非工程类)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签订部门为经办部门。第二章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第四条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公司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相关合同。第五条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一)公司有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二)公司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三)公司与国家及行
2、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起草。第六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条款;(三)数量和质量条款;(四)价款或者酬金条款;(五)履行期限条款;(六)履行地点条款;(七)履行方式条款;(A)解决争议条款;(九)违约责任条款;(十)其它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七条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经办部门应按上款要求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与修正。第八条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所有合同均应由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评审后交综合管理部,然后按以下程序审批(根据相应权限):(1)相关部门填写合同会签单;(2)综管部、财务部会签;(3)公司分管领导审核;(4
3、)总经理审核(审批);(5)董事会或授权董事长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见下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公司董事会或授权董事长审批权限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审核重点包括:(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真实;(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五)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表述准确;(六)审查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完备。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不能或不
4、必要时,为了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不会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四)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十二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二)变更或解除按特别程序签订的合同,应按特别程序进行。如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在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三)公司订立的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的,其程序与订立时相同。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三条
5、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公司至少应持三份,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正本分别交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存档,其余由本部门留存。其它相关部门可以复印件留存。第十四条合同的经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指导。第十五条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的,综合管理部应会同公司的法律顾问,积极协助经办部门妥善处理。第十六条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凡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越权签订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放弃公司应有权利的,公司应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诉求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房地产公司合同会签单年月日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公司审核意见主办部门意见经办人:审核人:发起日期:会办部门意见签字:收文日期:签攵日期:律师意见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卷字:收文日期:签发日期,总经理意见签字:收文日期:签发日期:董事长意见签字:收文日期:签发日期:乙方单位备注本合同一式_份(正本_份,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