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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为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贝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
2、厅(以下称“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条件:(一)具有境内(含藏青工业园)办理商事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藏青工业园企业除外);(二)拥有经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在区内建有科研机构、研发机构(藏青工业园企业除外);(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50
3、人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第七条认定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全区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
4、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与行业上下游企业、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与本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了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六)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
5、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认定申请企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区直企业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各市(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各市(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受理、筛选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超过时限不予受理。第九条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包括:1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报表;3 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6、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第十条组织评审(一)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答辩、评审。(二)依据答辩、评审结果,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专家答辩、评审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四章企业评价第十二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3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第十三条评价办法:(一)示范企业根据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并报送各市(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地)经济
7、和信息化局对示范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二)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依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依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四)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称号。不参加评价、不按时报送的按不合格处理。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一)示范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的;(二)示
8、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的;(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五)示范企业发生意外灾害、非人为因素等造成停产、转产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由各市(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否则视为不合格。第十五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撤销的示范企业发文予以公布。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示范企业材料和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十七条被撤销称号的示范企业,由各市(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企业在发文公布15日内予以摘牌。第十八条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市(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九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发文一次公布示范企业名单。第二十条被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且同时具备其他要求的,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里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一条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2 .企业基本情况3 .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