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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的应急处理制度1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2 .放射性污染去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A.对任何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原则上都应尽快去除干净,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播散。B.对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应该避免过度的去污处理而损伤皮肤和促进放射性核素的人体吸收。C.对人体体表创伤部位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应优先于对健康体表污染的处理。1).对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禁用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的有机溶剂、浓度较大的酸、碱溶剂和刺激性强的溶剂。3,在放射性核素操作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放射性污染,应按放射性污染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去污处理。4 .对于仅局限在科室内部的一般性污染应及时通知技术组组长,严重污染时应立即通知科室主任。5 .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污染,还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6 .事后应及时对严重的污染事故进行总结,以便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并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于违反放射性核素操作规程,而导致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