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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安评处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不实评价报告行政处罚三篇篇一:多地通报安全评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近日,多地应急管理局通报了安全评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安评刘工将主管部门及机构名称隐去,仅保留具体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告诫各位安全评价师应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辙。本文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案例一*市*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机构:贵州*有限公司)中,西北面乙类仓库与厂外综合楼间距为29.66m,现场实侧约22m,不符合GB50016-2014(2018版)3.5.2的要求(25m)。P7综合楼与甲类仓库的距离写成18.82m,实际为48.82m。将乙二醇单丁酸的火险类别定为丁类,铝银浆的
2、火险类别定为丁类,铝粉的火险类别定为丁类,不符合物料危险特性。乙二醇单丁酸应为丙类,铝银浆、铝粉应为乙类。案例二2023年5月2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5日为该企业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如:该化工企业双氧水生产装置南侧配电室与其南侧污水处理场,防火距离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第2018年版)表第4.2.12相关要求,评价报告中未提及该项内容;评价报告中描述“成品北罐区东侧描述为循环水站”,经现场检查,该成品北罐区东侧有闲置储罐2座,评价报告中未描述
3、。案例三2023年2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工业有限公司时,发现*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工业有限公司EPS包装及平衡块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表明:“C#仓库与锅炉房贴临,规范距离不限,检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注2,符合性评判为符合”。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注2,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C#仓库与锅炉房之间规范距离不小于10m,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经勘验,贴临锅炉房C#仓库墙体长18m、高5.5m,墙体设置两窗(高2m、宽2m)、一门(高3m、宽2.5
4、m),整墙体为砖混结构,不是防火墙。C#仓库墙体与锅炉炉体贴临,间距2m,达不到防火间距(规范距离不小于10m)不限的条件。该报告存在标准引用错误的重大疏漏情形。案例四2023年6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营养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营养品有限公司乳粉灌装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关于粉尘防爆的对策措施要求:“灌装系统、除尘系统等粉尘爆炸危险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开”。该公司车间三楼除尘机实际使用金属面玻镁岩棉夹芯净化板作为防火隔墙,经*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金属面玻镁岩棉夹芯净化板耐火极限
5、为60分钟,该防火隔墙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8.4.3条要求。山东某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某营养品有限公司乳粉灌装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该公司采取的防粉尘爆炸安全措施进行了验收评价:“某营养品有限公司灌装系统、除尘系统等与其他区域采用隔墙隔开”,未对该隔墙耐火极限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未造成损失。安评刘工评说各位安评师应以身作则,不断锤炼安全评价技术本领,摒弃“赚快钱”的错误思想,慢即是快,行稳方能致远。建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将安全评价行业的“东郭先生”揪出来、踢出去,使安全评价整体工作尽快回归良性、健康发展轨道。篇二
6、:一安评机构出具失实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被处罚3万元近期,山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3月份集中开展了省级全域性异地执法,有力维护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强化警示教育,山东省应急厅从2023年以来各地查处案件中筛选出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强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10起典型案例中,涉及1起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的处罚案例,该案例目的是告诫各位安全评价人员应引以为戒,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具体如下。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报告案2023年1月16日,临沂市兰山区应
7、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兰山区某加油站(二级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12月27日,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兰山区某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认定6个油罐(柴油罐、汽油罐各3个)容积均为30)3罐,但执法人员通过使用金属探测仪实地探测、查询液位监测仪、核实卸油记录、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加油站6个油罐的实际容积均为50m3罐。济宁某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应当认定为失实报告。该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
8、量基准,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兰山区某加油站擅自扩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篇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不实评价报告被行政处罚“你公司违规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自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安全评价公司出具不实评价报告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9月,某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该公司为了延续该证,在与某安全评价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后,约定由该安全评价公司对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在现场评价中,评价人员发现该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该矿予以整改。
9、该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安评人员承诺,在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时一定整改到位,但是由于申请延期时间紧迫,希望安全评价公司先行出具评价报告。随后,该安全评价公司对要求企业整改情况没有进行核查,对一些评价项目未给予实地评价的情况下便出具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报告结论。去年年底,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对该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存在建筑用砂岩矿综合生产现场和管理资料均不符合安全生产办证条件等较大隐患问题。之后,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给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调查发现,该安全评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应条款的规定。最终,该安全评价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