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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分析冒名顶替上学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式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但是也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参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
2、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有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作为参考。1990年,陈晓琪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并于次年1月提起上诉。最终法院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毫无疑问,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权与受教育权。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过程中出现了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则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