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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关系的澄清【案号:(2023)粤12民终3585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黎书育劳动争议一案,起诉至贵院,案号为(2023)粤12民终3585号,代理人在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上诉人与黎书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就此澄清如下:一、黎书育所收取报酬的结算依据是所交付的劳动成果并非基于劳动时间。根据各月报酬计算表格可知是按出车运输班次、运输路程、运输量计算,即每拉一车料计付一车的报酬。此外每月的劳务报酬由黎书育老婆陶婉冰代表(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与上诉人工作人员进行对数确认,俨然是“公对公”进行对账的方式对报酬进行确认。二、林庆浩除在微信中派单外,上诉人
2、及林庆浩本人未制定有任何劳动制度对黎书育进行管控和约束。黎书育在接到微信派单后自主安排工作,无需接受上诉人管理控制、无需签到,亦无需打卡。未接到林庆浩派单期间黎书育无需请假,时间由黎书育自行支配。林庆浩每次派单及黎书育接单发车送货之间,上述人与黎书育之间成立的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三、黎书育在上诉人处购买社保为挂靠购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黎书育所提交的证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在与上诉人成立劳务(承揽)关系前后即2023年10月之前及2023年11月之后黎书育均是以封开县灵活就业人员库名义自行缴纳社保,在与上诉人成立劳务(承揽)关系之后其主动请求挂靠上诉人处购买社保,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故购买社保本身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黎书育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成立以送货为主要内容的劳务(承揽)合同关系,恳请贵院依照前述事实对此前错误认定予以纠正。此致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