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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的情况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关系工业经济和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部兼具发展和安全的综合性法律。据报道,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启动执法检查。一、推进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近年来,辽宁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压实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专业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头,
2、构建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与此同时,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据地方反映,目前实践中还存在基层监管人员少、能力弱等问题,对企业日常巡查和检查工作力度不够,监管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鉴于此,有地方建议用政策推动基层执法水平提高。针对基层监管工作的难点和堵点,充分考虑基层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推动出台更加完善的尽职免责、监察补助、培训教育、职务晋升等制度措施,调动基层监管人员积极性,提升一线监管人员履职能力。还有地方提出,要在机制上突破发挥行业监管力量。建议强化安全大监管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进跨部门开展
3、“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促进部门间优势互补,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倒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此外,建议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持续压实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各项举措在末端落实,在终端见效。二、法律实施取得成效产业发展稳中有进值得一提的是,检查中,有地方部门反映,目前实践中,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专业技术性强,监管难度大,履职风险高,而监管执法工作多由基层市场监管所人员担任,“不会干、不敢干、不愿干”问题仍比较突出。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目前广西特种设备产业规模不大,门类单一,未形成产业链,龙头企业少,创新能力弱,供给能力与需求不够匹配。还有
4、地方部门反映,产业绿色发展的法律支撑仍显不足。法律虽然明确了“节能环保”的原则要求,但缺少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和双碳工作的详细规定,不利于形成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和双碳“四位一体”监管工作格局。三、电梯老化维保不到位多元共治多措并举让电梯更安全为确保电梯安全提供法律支撑检查组发现,目前有关电梯维修、使用和安全运行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对共享电梯实时运行参数等信息的法律支撑不足,是此次地方专门反映的情况。由于目前电梯尚未设置统一开放的公共输出端口,导致无法直接读取电梯实时运行数据,且通过传感手段获取数据成本较高,由此对建立和推广应用电梯安全监测、预警等系统,提升电梯整体安全性造成极大
5、影响。鉴于此,有地方建议,在法律中完善对电梯安全运行参数等信息共享的详细内容,规定由电梯厂家提供统一规范的公共输出端口,可实时获取电梯运行数据,有效解决构建电梯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重要难题,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建立老旧设备淘汰更新刚性制度近年来,老旧电梯日趋增多现象不容忽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电梯强制报废的相关规定,有地方建议在法律中增加企业主动报废更新的规定,建立老旧设备淘汰更新的刚性制度,提高安全评估水平,保障继续使用的老旧设备安全,推动企业继续淘汰更新老旧设备。值得关注的是,住宅电梯的主体责任如何明确,也是目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住宅电梯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实
6、际上是“多业主共有财产”,使用管理则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安全管理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目前已有地方作出尝试解决这一问题。比如,辽宁省大连市出台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解决电梯突发故障影响正常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时,因未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物业不出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难,导致电梯不能及时维修的问题。此外,还有电梯生产厂商提出,由于目前住宅电梯更换配件、大修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中心联动较多,建议在修改特种设备安全法时,增加有关公共维修基金辅助电梯维修的相关条款。四、加快修法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治体系适时修改法律检查中,有地方反映,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中存在
7、与现实脱节的问题,部分条款具有滞后性,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法律条文内容亟须修改,部分制度仍需完善。比如,实践中,已经有地方本着便民、利企、高效的原则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发证和开工告知等事项委托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这些事项均要由设区的市来实施。又如,我国目前已经取消特种设备的出口检验,而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还有对出口检验的相关规定。当前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时的许可目录相比已作出很多调整,导致法律中的相关表述不太准确,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再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
8、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但目前实践中,涉及老旧或超年限服役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均没有明确的安全评估技术规范支撑。将改革成果以法律方式固化,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明确立法理念特种设备是支撑工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与公共安全、国家质量基础、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智慧社会等领域密切相关,是“国之重器”的重要一环。但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在更好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提高我国特种设备装备制造业质量水平和全球综合竞争力方面还略显不足。比如,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虽然鼓励和奖励科技创新的内容,但是机制尚不健全、措施也较为缺失,不利于解决特种设备领域“卡
9、脖子”问题。鉴于此,有意见提出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名称修改为“特种设备法”,明确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立法理念,提高特种设备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加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制造“走出去”创造条件,助力高质量发展。加强适配衔接检查中,特种设备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衔接还不到位,是目前各地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安全生产法为例。2023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但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事故分级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10、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还有较大差异。对此,有地方建议适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法律之间的进一步衔接,加强与相关法律的适配,增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值得一提的是,违法成本偏低、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对违法企业震慑力度不够;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犯罪无相应的罪名检查中,有地方反映,目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部分条款罚款金额远低于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不够,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造成违法成本偏低,对违法企业震慑不足。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多数法律责任条款特别是针对使用企业,规定为“责令限期整改”。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制约力度偏小,无法真正发挥对违法企业的震慑作用。鉴于此,有地方建议,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罚则中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尤其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罚应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受害者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