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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马忠院与被上诉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2民终852号案由:劳动争议裁判日期:2019年10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2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院(曾用名:马兴旺),男,1963年7月22口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芝,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彬,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2、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芹,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忠院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忠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芝,被上诉人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马晓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忠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宁02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改判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500元(4500元/月X5月)
3、、医疗费1529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护理费14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4500元/月X7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4500元/月X6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4500元/月6月),合计124886.4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马忠院与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马忠院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在马忠院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且马忠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马忠院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马忠院错过工伤认定期限,未取得工伤认定书,是
4、因为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当时承诺会进行赔偿。且工伤认定书仅是是否构成工伤的证据,未做工伤认定并不代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进行合法救济。宁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因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而产生的工伤待遇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马忠院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辩称,马忠院的工伤待遇赔偿没有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不属于工伤范畴,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马忠院的全部诉讼请求。马忠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马忠院与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马忠院停工留薪期工资22500元(4500元/月X5月)、医疗费15
5、29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护理费14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4500元/月X7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4500元/月X6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4500元/月6月),合计124886.44元;3.判令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向马忠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31日,马忠院与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协议书,协议对劳动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7年8月9日,马忠院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8月13H,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对此
6、事故作出事故认定。此事故致马忠院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使马忠院蒙受其他经济损失。但马忠院未依法对其在此事故中所遭受人身损害申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5月17日,马忠院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9年6月11B,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仲字2019052T号、石劳人仲字2019052-2号仲裁裁决。马忠院对仲裁裁决不服,其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6月27日,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向马忠院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2019年7月1日又向马忠院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共向马忠院支付了3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一审法院
7、认为,马忠院主张解除其与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劳动用工协议书并进一步主张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但实际上劳动用工协议已解除且马忠院已收到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可见,马忠院这两项请求己不存在实体争议,故不宜再作为争议诉诸诉讼进行解决的必要,该两项请求不予支持。2017年8月9日马忠院在驾驶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但马忠院未就该损伤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故马忠院因此事故所致人身损害与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尚不产生相当因果关系。马忠院主张工伤赔偿主张,因其举证证明不充分,使
8、其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此,马忠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马忠院主张工伤赔偿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等民事权益。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马忠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忠院负担。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马忠院因涉案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用15291.44元。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忠院的损伤为十级伤残。马忠院在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期间每月工资4500元。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
9、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忠院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马忠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24886.44元?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石嘴山高
10、新区管委会与马忠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该次事故发生在马忠院下班途中亦无争议,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忠院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马忠院所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事故发生后,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未及时为马忠院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负担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承担马忠院医疗1529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15元/天X11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4500元/月X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4500元/月义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4500元/月X6
11、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马忠院自认因伤休息两个月,期间单位未发放工资,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对此不持异议,本院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支持9000元(4500元/月X2个月);关于护理费,马忠院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其提交的病历亦无病情需要护理的医嘱记载,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马忠院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9956.44元。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马忠院的工伤待遇赔偿没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不属于工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马忠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12、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石嘴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马忠院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9956.44元。三、驳回上诉人马忠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
13、元,减半收取计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石嘴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中军审判员韩少华审判员马玉兰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郑芳芳书记员董宁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
14、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
15、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
16、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