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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与项目申请单位私下接触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2023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修订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6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
3、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除绝密事项外,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
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项目申请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5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主办司局应当在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中对具体适用情形予以明确;6 .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1 .对本条上一款中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2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3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原则上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
5、专业评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较大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也可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估、评审。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第九条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国家级规划,以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一)根据有关司局
6、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各专业司局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
7、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第四章委托咨询评估程序第十四条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
8、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将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投资司
9、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四)主办司局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第十六条主办司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第十七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第五章咨询评估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投资司存档备查。
10、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第十九条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工作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第二十条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
11、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书面文件。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第二十二条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12、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同意。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
13、况,按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六章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二)弄虚作假以及
1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第三十条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
15、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司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第三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
16、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第三十三条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四)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五)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