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吴桥单元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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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吴桥单元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吴桥单元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3)11号修订)、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

2、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3)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吴桥路27号、吴桥路33号、吴桥路33号、鹿城区吴桥路35号、吴桥路37号、吴桥路39号、吴桥路78号、吴桥路84号、吴桥路92号;吴桥路23弄1号、吴桥路23弄1-1号、鹿城区吴桥路23弄3号、鹿城区吴桥路23弄6号、吴桥路23弄9号;鹿城区吴桥路29弄1号;鹿城区吴桥路82弄底;吴桥路90弄2号、鹿城区吴桥路90弄3号、吴桥路90弄4号、吴桥路90弄5号;吴丰路16号、吴丰路18号、吴丰路26号;吴桥工业区吴丰路21号、吴桥工业区吴丰路21号;鹿城区高新路30号

3、、高新路32号;鹿城区宽带路1号、鹿城区宽带路9号、宽带路7号边、宽带路7号;鹿城区宽带路3号101室、宽带路3号102室、宽带路3号103室、宽带路3号104室、宽带路3号105室、宽带路3号201、301室、鹿城区宽带路3号202室、鹿城区宽带路3号401、501室;法派路20号、吴桥工业区法派路22号;葡萄棚1弄7号;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城区南郊乡葡萄村(过境公路与宽带路交叉口)、葡萄棚路、市城郊乡葡萄村(铝制品厂对面)、鹿城区吴桥路工业区综合楼。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吴桥单元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

4、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202x年XX月XX日202x年XX月xx日下午5时。(二)腾空期限:具体由政府另行公布第二部分原则规定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5、。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四)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五)实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

6、,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A)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九)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二、评估有关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

7、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Q三、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规定(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

8、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 .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并依次定位;“并列第一”被征收人定位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先后顺序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定位。(二)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被征收人未在实施单位通知的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物业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四、

9、房票安置相关规定(一)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量化安置补偿权益后的总金额,可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二)可购房源类型:政府统筹房:具体以实施单位公布为准。(三)房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以征收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之日次日为出票日;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次日为出票日。(四)房票利息: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参照房票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给予计算利息。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之日,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的利息计算至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五)临时安

10、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8元/疔。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Q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每户每次不低于IoOO元/次。二、货币补偿(一)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11、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在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期房)。(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三)价格结算:1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人应按以下节点分三期缴纳购房款,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第一期:在签订协议时,以旧房补偿款、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等作为首期购房款予以扣除;第二期:在安置房整体结顶后缴至剩余应缴购房差价款的50%;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应缴购房差价款。2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产权调换期房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

12、被征收人实际定位的期房为出让土地性质的,被征收人应在期房交付结算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出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实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层次、朝向后的2%确定。3 .如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且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退还剩余年限出让金。(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付一次。(五)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按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

13、置费。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四、房票安置房票票而金额:被征收房屋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补偿安置权益总金额(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五、补助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本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一)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200元/nf标准给予奖励。(二)货币补偿奖励与补助1按被

14、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价值(附属物除外)的15%给予奖励。2.购房补助:房屋所有权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置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剩余上市公开销售的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可按以下标准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1)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价值(附属物除外)及本款第1项奖励总额的,按该总额的10%给予补助;(2)新购房屋金额低于前述(1)总额的,按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三)产权调换奖励1 .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的确定。采取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

15、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的方式确定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将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换算为征收项目范围外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属本方案第六部分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除外)套内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模拟期房按以下规定结算新旧房屋差价:(1)与被征收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20%计价;(2)与被征收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1)目价格提高200元f计价;(3)系数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20%(下限4200元/面)计价;(4)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按实评估补偿。2 .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可按以下规定退购部分建筑面积用于折抵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1)退购的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2)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应缴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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