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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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 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切实提升政府公信 力和执行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 号)及省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现就重大行政决策(以下 简称决策事项)作出和调整工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制定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细则。二、

2、制定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一)决策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 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应当从全局性、长远性、公共性和高成本性 等特点出发,通过对决策事项的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 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分级分类制定决策事 项标准,为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供基本依据。(三)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 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 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三、决策事项作出程序决策事项的作出应当按照决策启动(纳入目

3、录)、草案拟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公布等程序进行。四、主管部门(一)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 准、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请集体审议、请示同级党委、向 人大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后评估及其他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 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 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 政决策工作,加强对目录化管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决策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档案管理、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等相关配套程序 规定。五、决

4、策启动(一)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 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L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3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5 .其他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 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二)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 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三)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 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 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5、四)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L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 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 策承办单位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6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 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 位;7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 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 决策承办单位。六、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决策启动后实行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机关应当编 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目录应当 经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经同级党委

6、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 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是年度目录的编制主体。应当在每 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征集工作,落实 公开征集、部门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三)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办公机 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 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四)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 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决策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 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 影响目录编

7、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决策事 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 及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办 公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五)公布的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 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程序、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

8、查、向党委请示、向人大报告等决策程序 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并注明是否为涉企政策。其中公众 参与、向党委请示、向人大报告属于必需程序。(六)年度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 内制定决策事项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步骤、 进度安排及经办人员,报决策机关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 门。(七)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 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纳入 年度目录但当年内中止或未作出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 告情况、说明理由,下年度可以不用再次纳入年度目录,直接履

9、 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终止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 告情况、说明理由,重新启动决策时应当重新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再次履行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八)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年度目录,同时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程序规定。(九)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 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 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在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申报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立项申请一致的相关材料,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启动年度目录调整 程序。未纳

10、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 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 和司法行政部门。七、决策草案拟定(一)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 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 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决策 事项草案拟定,应当就委托事项内容、要求、期限等签订委托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

11、务。(二)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 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 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 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 优劣进行说明。(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 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 析预测。(四)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 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 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 题,有关

12、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 明中载明。八、公众参与(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 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 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 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 审查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 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 说明等材料,明确提

13、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 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 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 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开设重 大行政决策公示专栏,统一披露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 意见及反馈情况,条件允许时可展示模型、图案等。(三)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 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

14、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承 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听证 申请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 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 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 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 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 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五)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1 .主持人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宣读听

15、 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2 .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3 .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 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4 .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5 .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六)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 理选择参会代表,注重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在座谈会 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 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

16、人员意 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 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 主要观点和理由。(七)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直接听 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的意见。()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全面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 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等 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九)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作出社会调查书 面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 明社会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对于住房、文化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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