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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增强公司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预防和 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人力行政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安环部沟通,将员工在 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二、安环部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员工离开公司 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环部要如实、无偿提供,并 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三、安环部应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四、安环部要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 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 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五、安环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上设置 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六、安环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 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 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人力行政部或安环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 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IOO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