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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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 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证采矿、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违反矿产 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按本办法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三条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 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 工作。按照举报调查事权分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 部门为调查处理

2、举报案件的首办部门。按要求需由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其举报奖励由相应的调查处理部门负责。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 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 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 人的身份信息、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对应的举报案件应当同足满足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 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

3、实施部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实名举报。第七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 举报人,时间以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第一次收到举报线索之时计算。(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同一案件举报奖励。(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四)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及以上的下 级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其 中之一的调查处理机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

4、意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举报。(四)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举报。(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三章奖励标准与领取程序第九条 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证为露天开采的,奖励人民币5000 元;地下开采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经查证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的,按 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IOOO万元的, 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第十条举

5、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30日内 告知举报人。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提交的奖励申请应包含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简要举报内容等。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举报 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 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 委

6、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逾期未领 取奖金,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60日内, 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 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应当实行台账 管理。第十五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

7、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举 报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下载闽自然资规20233号.pdf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一、文件起草背景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 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 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福建省矿 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二、文件主要内容奖励办法分为四个章节,17条内容。第一章总则。阐述办法目的、依据,明确对举报发生在本省的无证采矿、 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处以

8、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 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 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举报奖励由对应的调查处理部门负责,要求举报实施机 关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保密制度。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举报奖励实行一案Tr和实名举报”原则, 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奖励举报人。负 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等情形,不予奖励。第三章奖励标准与领取程序。规定举报露天开采,奖励0.5万元;举报 地下开采,奖励1万元;举报同一矿山同时存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违法行为 的,就高予以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明确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 知举报人奖励金额。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于60日内领取奖励。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第四章监督管理。要求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建立健全奖励的审批、发放、 内审、台账等制度,对举报奖励进行有效监督对违法举报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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