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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案中常用数字及其计算方法1 .年工作日二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2 .季工作日二250天4季= 62. 5天/季。3,月工作日二250天12月=20. 83天/月4 .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注:1、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上述计算公式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2、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5 .月计薪天数=(365天
2、-104天)12月=21. 75天/月。6 .日工资二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 75天/月)。7 .小时工资二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 75天/月)8小时。8 .计时工资二工资标准X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9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义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10 .提成工资=提成基数X提成系数。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12.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二加班费计算基数21.
3、758X加班时数XL 5倍。13 .休息日加班费二加班费计算基数21. 75X休息日加班天数X2倍。14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二加班费计算基数21. 75 X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X3倍。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15 .未休年休假工资二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L75X未休年休假天数X2倍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
4、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上述表述适用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未修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即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应按三倍正常工资计,支付正常工资后,额外再支付两倍工资。16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二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义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为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17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二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
5、入)。18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9 .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二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0 .违法招用
6、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21.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确定。22.因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23.因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24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造成的损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25 .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
7、实际损失情况确定。26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二试用期满月工资X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约定试用期2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则第二次约定2个月试用期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X2个月);又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试用期4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上限的2个月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
8、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X2个月)。27 .试用期工资差额二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取低者(如果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最低工资)一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28 .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用人单位提供10万元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5年,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如果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4年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万元10万元X (5年-4
9、年)5年)29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调整。30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二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X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月)。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31 .因违反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32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
10、偿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X按工作年限折算的应当补偿的月数。注:(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的上限,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11、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12、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则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c.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d.用人单
13、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e.其他合理情形。33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X2倍。34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金)计算基数: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35 .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例如,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注明了工资标准,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入职,但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的,具体损失可参考新用人单位
14、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X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被耽误入职的期间。36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37 .因规章制度违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38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的确定方法:(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只有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存在本人工资,且本人工
15、资与工伤保费缴费数额挂钩。(2)本人工资不等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就会使得工伤职工应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待遇之间产生差额,这个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保险基金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将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本人工资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则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会作出工伤待遇审核表,依据该审核表,结合自身的工伤级别及对应标准,可以计算出本人